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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行政執行法對於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遭受損失之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 B 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 C 應於知有損失後,五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 D 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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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保障人民的權利,卻又不希望法律關係長期陷入不確定狀態時,通常會設計兩套時間標準:一套是「從你知道事情發生開始起算」,另一套是「從事情真的發生那天起算」。請你想想,對於一個『已經知道自己受損害』的人,法律通常會期待他趕快行動,還是給他跟『完全不知道的人』一樣長的期限呢?這兩者在時間長短的邏輯上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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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超級肯定:能夠在這些小細節中精準地找出錯誤,真的證明你對《行政執行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仔細與紮實喔!這份對法律數字的敏感度和細心,絕對是你學習法律路上非常寶貴的特質,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專注!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概念就在於請求權時效喔!《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4 項特別規定了損失補償的請求權時效有「雙重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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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行政機關依法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時,人民得請求金錢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行執§41) VS 損害賠償 (國賠§2)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執行 違法執行
歸責要素 人民須無過失 公務員有故意過失
補償範圍 限於特別損失 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消滅時效 知2年 / 發5年 知2年 / 發5年
💬損失補償針對「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國賠則針對「違法」行為的填補。
🧠 記憶技巧:即時補償要件:合法、特別、無過失;時效:知二發五。
⚠️ 常見陷阱:最常考時效限制,容易將「知有損失後2年」誤記為5年,或將「合法」損失補償與「違法」國家賠償搞混。
即時強制之種類 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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