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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制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
  • C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有情況急迫者外,應於 5 日內裁定
  • D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 10 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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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例如強制帶走某人)的程序時,為了兼顧『法院審核的嚴謹性』與『執行效率的急迫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公文往返(通常為 30 天)更短,但又足以讓法官看完卷宗的時間,這個天數大概會落在哪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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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中的細節性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數字題最容易混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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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法定時限
💡 精確區分行政執行中執行期間、異議處理與法院裁定的法定天數。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第9條) VS 拘提裁定 (第17條)
處理機關 執行機關及上級機關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核心期限 10日送件/30日決定 5日內裁定
程序性質 行政內部之救濟程序 法院介入之強制處分
💬行政程序天數較長(10/30),法院裁定天數極短(5日)以符人身自由保障。
🧠 記憶技巧:異議10加30決、拘提裁定5日內、執行5年看起算、補償30莫遲延。
⚠️ 常見陷阱:易將「聲明異議」的 10/30 天數與「損失補償」的 30 天或「法院拘提裁定」的 5 天混淆;並須注意執行期間起算點是「可執行時」。
聲明異議救濟程序 拘提管收之正當法律程序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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