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制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
- C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有情況急迫者外,應於 5 日內裁定
- D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 10 日內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例如強制帶走某人)的程序時,為了兼顧『法院審核的嚴謹性』與『執行效率的急迫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公文往返(通常為 30 天)更短,但又足以讓法官看完卷宗的時間,這個天數大概會落在哪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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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制中關於期限之規定。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如有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同條進一步明定,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因此,法院對於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情況急迫應即時裁定外,應於五日內裁定,選項 C 之敘述符合法條規定,為本題之正確答案。其他選項所述之期限規定皆與相關規範不符,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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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行政執行法定期限
💡 精確區分行政執行程序中執行、異議、拘提與補償之法定期限。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處理 | VS | 損失補償決定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2條 |
| 處理期限 | 10日移送/30日決定 | — | 30日內決定 |
| 受理機關 |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 — | 原執行機關 |
💬行政執行法之期限應注意本法與施行細則之別,尤以損失補償之期限非規定於本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