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制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
- C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有情況急迫者外,應於 5 日內裁定
- D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 10 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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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例如強制帶走某人)的程序時,為了兼顧『法院審核的嚴謹性』與『執行效率的急迫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公文往返(通常為 30 天)更短,但又足以讓法官看完卷宗的時間,這個天數大概會落在哪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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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定時限
💡 精確區分行政執行中執行期間、異議處理與法院裁定的法定天數。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第9條) | VS | 拘提裁定 (第17條) |
|---|---|---|---|
| 處理機關 | 執行機關及上級機關 | —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核心期限 | 10日送件/30日決定 | — | 5日內裁定 |
| 程序性質 | 行政內部之救濟程序 | — | 法院介入之強制處分 |
💬行政程序天數較長(10/30),法院裁定天數極短(5日)以符人身自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