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甲因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討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機關之下列執行行為何者違法?
- A 於星期一上午8時對於甲之動產進行查封
- B 於履行期間屆滿後3年通知甲報告其財產狀況,之後逾3年始進行查封
- C 命甲報告財產狀況而甲不為報告,認應強制其到場而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 D 於查明甲之經濟狀況後,認為其無法一次完納,經主管機關同意准其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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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一個較小的行政目的(例如追繳少額罰金)時,是否可以無限制地使用最強大的強制手段(如剝奪人身自由)?這種「大砲打小鳥」的作法,在法律原則上會受到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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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比例原則與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運用。雖然執行機關對拒絕報告財產者有聲請拘提之權,但針對僅 $18,000$ 元的小額欠款,若採行剝奪人身自由的「拘提」手段,顯然違反「手段與目的應成比例」的最小侵害原則。此外,現行實務對於欠稅/罰鍰金額達一定門檻以上(通常為 10 萬或更高)才會啟動此類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
-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法理(比例原則)具體化到實際的數額判斷中,而非死背法條內容。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行政機關追討金錢債務時,程序需符合比例原則與法規限制。
| 比較維度 | 查封扣押 (財產執行) | VS | 拘提管收 (人身執行) |
|---|---|---|---|
| 執行標的 | 動產、不動產或債權 | — | 義務人之身體自由 |
| 金額門檻 | 無最低金額限制 | — | 欠債須達 10 萬元以上 |
| 裁定權限 | 執行機關逕行為之 | — | 須聲請法院裁定許可 |
| 目的 | 查扣財產以變價受償 | — | 強制其履行或報告 |
💬限制人身自由屬於最後手段,受嚴格金額門檻與法院保留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