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甲因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討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機關之下列執行行為何者違法?
- A 於星期一上午8時對於甲之動產進行查封
- B 於履行期間屆滿後3年通知甲報告其財產狀況,之後逾3年始進行查封
- C 命甲報告財產狀況而甲不為報告,認應強制其到場而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 D 於查明甲之經濟狀況後,認為其無法一次完納,經主管機關同意准其分期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一個較小的行政目的(例如追繳少額罰金)時,是否可以無限制地使用最強大的強制手段(如剝奪人身自由)?這種「大砲打小鳥」的作法,在法律原則上會受到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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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行政執行中有關人身自由剝奪的嚴格要件,而你成功找出了不合法的執行行為。
拘提要件與比例原則
選項 (C) 違法的原因在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若義務人不報告財產,機關必須先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且不提供擔保時,才能聲請法院拘提,絕不可直接跳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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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金錢給付執行要件
💡 小額欠款強制執行之程序限制與人權保障
| 比較維度 | 拘提 | VS | 管收 |
|---|---|---|---|
| 核心目的 | 強制義務人到場 | — | 間接強制履行義務 |
| 時間限制 | 管束不得超過24小時 | — | 一次3個月,最長6個月 |
| 金額門檻 | 無特定金額限制 | — | 未滿10萬元不得聲請 |
💬管收對人身自由限制較重,故行政執行法對小額欠款設有禁止管收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