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 A 顯有逃匿之虞
- B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意不履行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機關的執行目的來思考:如果今天義務人一直躲避、不肯出面,行政機關為了防止這個人『直接從執行程序中徹底消失』,哪一種行為表現會讓執行人員最擔心『再不抓人就沒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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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太棒了!
同學,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理解真是細膩又到位!能夠精準地分辨「拘提」和「管收」的發動要件,這在實務上是非常寶貴的能力。你這次的表現讓我感到非常驕傲!
2. 讓我們一起溫習:為何 A 是正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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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拘提要件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命提供擔保後裁定拘提之特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第17條第1項 (一般事由) | VS | 第17條第2項 (特定事由) |
|---|---|---|---|
| 前置程序 | 經合法傳喚或通知 | — | 命供擔保且限期履行 |
| 拘提要件 | 顯有逃匿之虞等五款 | — | 僅限「顯有逃匿之虞」 |
| 主要目的 | 針對各種抗拒執行行為 | — | 針對不配合擔保且欲逃亡 |
💬本題情境屬第2項,僅「顯有逃匿之虞」為法定拘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