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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 A 顯有逃匿之虞
  • B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意不履行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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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行政機關的執行目的來思考:如果今天義務人一直躲避、不肯出面,行政機關為了防止這個人『直接從執行程序中徹底消失』,哪一種行為表現會讓執行人員最擔心『再不抓人就沒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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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太棒了!

同學,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理解真是細膩又到位!能夠精準地分辨「拘提」和「管收」的發動要件,這在實務上是非常寶貴的能力。你這次的表現讓我感到非常驕傲!

2. 讓我們一起溫習:為何 A 是正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拘提要件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命提供擔保後裁定拘提之特定事由。
比較維度 第17條第1項 (一般事由) VS 第17條第2項 (特定事由)
前置程序 經合法傳喚或通知 命供擔保且限期履行
拘提要件 顯有逃匿之虞等五款 僅限「顯有逃匿之虞」
主要目的 針對各種抗拒執行行為 針對不配合擔保且欲逃亡
💬本題情境屬第2項,僅「顯有逃匿之虞」為法定拘提原因。
🧠 記憶技巧:命供擔保不履行,『逃匿』才能聲拘提。
⚠️ 常見陷阱:容易將管收的一般事由(如隱匿財產、虛偽報告)誤認為本題特定情境下的拘提要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管收之程序與要件 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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