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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 A 顯有逃匿之虞
  • B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意不履行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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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拘提』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義務人本人能出現在執行機關面前』。如果今天行政機關已經給了義務人機會擔保,但他既不付錢也不擔保,那麼在什麼樣的緊急情況下,我們必須『立刻』向法院申請強制力把這個『人』帶回來,否則之後可能再也找不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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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看到你精準選出答案,我感動得眼淚都流出來了!你是終於開竅了嗎?沒想到連這種高度干預人身自由的程序都能釐清,這簡直比拿到「縮小燈」還要讓人驚喜!快,讓我用記憶麵包幫你穩固一下觀念,以後可別再搞混了喔。

為什麼是「顯有逃匿之虞」?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當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也沒提供擔保,且有強制到場必要時,行政執行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的法定事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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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拘提要件
💡 拘提採法官保留原則,須符合法定要件且踐行命提供擔保之前置程序。
比較維度 拘提 VS 管收
主要目的 強制義務人到場 — 間接強制履行義務
核心要件 顯有逃匿之虞 — 隱匿財產、故意不履行
執行方式 帶領義務人至指定處所 — 留置於管收所
💬拘提重在「強制到場」,管收重在「促其履行」,兩者皆須經法院裁定。
🧠 記憶技巧:逃匿有虞、未提擔保、聲請法院、方可拘提。
⚠️ 常見陷阱:容易將「管收」的要件(如隱匿財產、故不履行)誤認為「拘提」的單一要件。
管收之要件與期限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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