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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工廠負責人甲因重大過失致工廠違法排放廢氣,經裁處罰鍰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甲顯有逃匿之虞時,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 C 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對甲之禁止命令
  • D 得對該工廠核發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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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應負責的人明明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出現了可能「躲避、失聯」的徵兆,為了確保法律的執行力不落空,你認為在採取最嚴厲的「限制自由」手段之前,法律應該賦予執行機關哪些「預防性」的配套措施,來防止他逃避責任並促使其提供財務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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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行政執行中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手段,這代表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針對義務人(或負責人)的保全措施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感十足!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當義務人(如工廠負責人)逾期不繳納罰鍰,且有顯有逃匿之虞或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得採取「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以及「限制其住居」等保全手段。由於行政處分已確定,不需再提起 (A) 一般給付訴訟;而 (C)(D) 的禁止命令通常指「禁奢條款」或特定的行為義務,不符此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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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
💡 義務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時,執行機關之強制手段與程序。

🔗 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程序

  1. 1 義務逾期 — 處分機關限期履行,義務人屆期仍未繳納罰鍰。
  2. 2 移送執行 — 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3. 3 強制處分 — 發現逃匿之虞,命供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
  4. 4 聲請管收 — 不提供擔保且有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管收裁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於公司負責人作為義務人之代履行規定。
🧠 記憶技巧:金錢執行找分署,逃匿擔保限住居,若要管收法院許,豪奢再發禁奢令。
⚠️ 常見陷阱:常混淆「限制住居」與「管收」的裁決權。限制住居由執行機關逕行為之;管收則必須由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可自行決定。
管收之正當法律程序 禁奢命令之要件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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