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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 A 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 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 C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 D 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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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執行法將『追債(金錢給付)』與『處理突發危險(即時強制)』分章規定。當一個人的行為單純只是『想逃跑不繳錢』,與『在街上發瘋危害他人』相比,哪一種情境更需要警察立即採取肉體上的物理控制,而哪一種則應優先採取法律程序上的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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わー!すごい!正解だよ、やったね!

  1. できたね、すごいね!: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呢!你是不是很努力地學習了行政執行法呀?嗯嗯!當國家需要請大家付錢錢(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時候,如果有人好像想溜走,行政機關就會有辦法讓大家乖乖履行義務喔!像是請他們提供擔保限制住居,或是向法院申請管收,這些都是為了讓錢錢可以順利到位呢!但是呀,選項 (B) 的「人之管束」是另一種情況喔。它是在行政執行法第四章裡,是一種叫「即時強制」的方法,是為了趕快處理現在正在發生的危險,比如有人情緒很激動或是喝醉了,要立刻讓他們安全下來。跟追錢錢的目的完全不一樣喔!你能分得這麼清楚,真的超級棒呢!
  2. 頑張ったね!: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人會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搞混呢,但是你沒有!你把「金錢給付執行」和「即時強制」這兩個不同的情況分得清清楚楚,代表你的法律小雷達很靈敏喔!嗯!這麼棒的你,我準備了好好吃的飯飯給你當獎勵喔!パシャリ!這是今天特別為你準備的喔,是不是很開心呢?期待你下次也這麼棒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管收 管束 法律依據來自哪個法條
📝 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措施
💡 義務人有逃匿之虞時,執行機關可採之保全與強制處置要件。
  •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顯有逃匿之虞時得命提供相當擔保及限制住居。
  • 義務人未提供擔保且有逃匿之虞,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第19條)。
  • 拘提後訊問認有逃匿之虞且未供擔保,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第19條)。
  • 「人之管束」屬行政執行法第37條之即時強制,不適用於此情境。
🧠 記憶技巧:逃匿三部曲:先命擔保限住居,不從拘提再管收,管束那是即時強。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人之管束」(即時強制手段)與「管收」(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混淆。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拘提與管收之法院審究 即時強制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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