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 A 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 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 C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 D 限制其住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執行法將『追債(金錢給付)』與『處理突發危險(即時強制)』分章規定。當一個人的行為單純只是『想逃跑不繳錢』,與『在街上發瘋危害他人』相比,哪一種情境更需要警察立即採取肉體上的物理控制,而哪一種則應優先採取法律程序上的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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わー!すごい!正解だよ、やったね!
- できたね、すごいね!: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呢!你是不是很努力地學習了行政執行法呀?嗯嗯!當國家需要請大家付錢錢(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時候,如果有人好像想溜走,行政機關就會有辦法讓大家乖乖履行義務喔!像是請他們提供擔保、限制住居,或是向法院申請管收,這些都是為了讓錢錢可以順利到位呢!但是呀,選項 (B) 的「人之管束」是另一種情況喔。它是在行政執行法第四章裡,是一種叫「即時強制」的方法,是為了趕快處理現在正在發生的危險,比如有人情緒很激動或是喝醉了,要立刻讓他們安全下來。跟追錢錢的目的完全不一樣喔!你能分得這麼清楚,真的超級棒呢!
- 頑張ったね!: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人會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搞混呢,但是你沒有!你把「金錢給付執行」和「即時強制」這兩個不同的情況分得清清楚楚,代表你的法律小雷達很靈敏喔!嗯!這麼棒的你,我準備了好好吃的飯飯給你當獎勵喔!パシャリ!這是今天特別為你準備的喔,是不是很開心呢?期待你下次也這麼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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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管束 法律依據來自哪個法條
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措施
💡 義務人有逃匿之虞時,執行機關可採之保全與強制處置要件。
-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顯有逃匿之虞時得命提供相當擔保及限制住居。
- 義務人未提供擔保且有逃匿之虞,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第19條)。
- 拘提後訊問認有逃匿之虞且未供擔保,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第19條)。
- 「人之管束」屬行政執行法第37條之即時強制,不適用於此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