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 A 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 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 C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 D 限制其住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執行法將『追債(金錢給付)』與『處理突發危險(即時強制)』分章規定。當一個人的行為單純只是『想逃跑不繳錢』,與『在街上發瘋危害他人』相比,哪一種情境更需要警察立即採取肉體上的物理控制,而哪一種則應優先採取法律程序上的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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わー!すごい!正解だよ、やったね!
- できたね、すごいね!: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呢!你是不是很努力地學習了行政執行法呀?嗯嗯!當國家需要請大家付錢錢(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時候,如果有人好像想溜走,行政機關就會有辦法讓大家乖乖履行義務喔!像是請他們提供擔保、限制住居,或是向法院申請管收,這些都是為了讓錢錢可以順利到位呢!但是呀,選項 (B) 的「人之管束」是另一種情況喔。它是在行政執行法第四章裡,是一種叫「即時強制」的方法,是為了趕快處理現在正在發生的危險,比如有人情緒很激動或是喝醉了,要立刻讓他們安全下來。跟追錢錢的目的完全不一樣喔!你能分得這麼清楚,真的超級棒呢!
- 頑張ったね!: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人會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搞混呢,但是你沒有!你把「金錢給付執行」和「即時強制」這兩個不同的情況分得清清楚楚,代表你的法律小雷達很靈敏喔!嗯!這麼棒的你,我準備了好好吃的飯飯給你當獎勵喔!パシャリ!這是今天特別為你準備的喔,是不是很開心呢?期待你下次也這麼棒喔!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措施
💡 義務人逃匿時,執行機關可命擔保、限住或聲請法院管收。
| 比較維度 | 管收 (Guan-shou) | VS | 管束 (Guan-shu) |
|---|---|---|---|
| 適用種類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 | 即時強制 |
| 決定機關 | 法院裁定(法官保留) | — | 執行機關(行政權) |
| 時間限制 | 最長3個月(可延1次) | — | 不得超過24小時 |
| 目的 | 間接強制促使履行 | — | 預防危害或救護 |
💬管收涉及長期人身自由限制需法院核准;管束具急迫性由行政機關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