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 A 管收
- B 拘提
- C 查封
- D 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行政執行法》將執行體系分為「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與「即時強制」三大類。請試著想像這四個選項的實務情境:其中哪三個是為了「扣押財產或限制人身以逼迫還錢」?剩下哪一個則是警察為了「避免某人當下發生危險(例如喝醉鬧事)」而採取的緊急保護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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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和管收要怎麼辨別?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包含對物強制與對人強制,不含即時強制方法。
| 比較維度 |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VS | 即時強制 |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11-26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6-41條 |
| 核心目的 | 實現已發生之金錢債權 | — | 排除急迫危害、維持秩序 |
| 對人手段 | 拘提、管收 (第17條) | — | 管束 (第36、37條) |
| 對物手段 | 查封、拍賣、變賣 | — | 扣留、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
💬「管收」是為了要錢,「管束」是為了救人或防難,性質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