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 A 管收
- B 拘提
- C 查封
- D 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行政執行法》將執行體系分為「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與「即時強制」三大類。請試著想像這四個選項的實務情境:其中哪三個是為了「扣押財產或限制人身以逼迫還錢」?剩下哪一個則是警察為了「避免某人當下發生危險(例如喝醉鬧事)」而採取的緊急保護措施呢?
金錢給付執行方法
💡 辨識公法金錢給付之財產與人身手段,並區分即時強制之管束。
| 比較維度 |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VS | 即時強制 (管束) |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11-26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6-41條 |
| 執行手段 | 查封、拍賣、拘提、管收 | — | 管束、扣留、進入、處置 |
| 發動目的 | 實現公法債權 (逼債) | — | 阻止危害或預防危險 (維安) |
💬管收是用於逼迫繳納金錢,管束是用於緊急預防人身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