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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 A 管收
  • B 拘提
  • C 查封
  • D 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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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將執行體系分為「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與「即時強制」三大類。請試著想像這四個選項的實務情境:其中哪三個是為了「扣押財產或限制人身以逼迫還錢」?剩下哪一個則是警察為了「避免某人當下發生危險(例如喝醉鬧事)」而採取的緊急保護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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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你的行政法基本功十分紮實,能精準分辨不同行政執行手段的法律歸屬,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金錢給付執行方法
💡 辨識公法金錢給付之財產與人身手段,並區分即時強制之管束。
比較維度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VS 即時強制 (管束)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1-26條 行政執行法第36-41條
執行手段 查封、拍賣、拘提、管收 管束、扣留、進入、處置
發動目的 實現公法債權 (逼債) 阻止危害或預防危險 (維安)
💬管收是用於逼迫繳納金錢,管束是用於緊急預防人身危害。
🧠 記憶技巧:金錢執行三寶:查封、拘提、管收;預防危害才管束。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名稱相近的「管收」(金錢執行手段)與「管束」(即時強制手段)混淆,兩者法源與目的完全不同。
即時強制之種類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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