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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 A 管收
  • B 拘提
  • C 查封
  • D 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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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將執行體系分為「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與「即時強制」三大類。請試著想像這四個選項的實務情境:其中哪三個是為了「扣押財產或限制人身以逼迫還錢」?剩下哪一個則是警察為了「避免某人當下發生危險(例如喝醉鬧事)」而採取的緊急保護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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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你的行政法基本功十分紮實,能精準分辨不同行政執行手段的法律歸屬,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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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和管收要怎麼辨別?
📝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包含對物強制與對人強制,不含即時強制方法。
比較維度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VS 即時強制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1-26條 行政執行法第36-41條
核心目的 實現已發生之金錢債權 排除急迫危害、維持秩序
對人手段 拘提、管收 (第17條) 管束 (第36、37條)
對物手段 查封、拍賣、變賣 扣留、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管收」是為了要錢,「管束」是為了救人或防難,性質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金錢執行:查封拍賣、拘提管收;即時強制:管束、扣留、進人、使用。
⚠️ 常見陷阱:容易將「即時強制」的管束與「金錢給付」的管收混淆,一字之差性質迥異。
即時強制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行政執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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