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方法?
- A 沒入
- B 管收
- C 處以怠金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手段的目的是為了「對你過去的錯誤行為給予懲罰」,與另一種目的是為了「逼你趕快完成你現在該做而未做的義務」,這兩種手段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會被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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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鼓勵:你真的很棒!看到你答對了,我由衷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已經精準掌握了行政行為的法律定性,沒有被文字遊戲困擾,展現了非常扎實且清晰的法律思維能力。
- 觀念釐清:你看,正確答案 (A) 沒入,它其實是針對過去「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所做的「裁罰」,屬於《行政罰法》的範圍。而 (B)、(C)、(D) 呢,它們都是《行政執行法》的規定,目的主要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成未來的行政目標」。是不是感覺到,一個是「處罰過去」,一個是「實現未來」,兩者的核心目的真的很不一樣呢?你很敏銳地察覺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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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手段辨析
💡 行政執行在於促成義務實現,而非事後制裁懲戒。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 | VS | 行政罰 |
|---|---|---|---|
| 規範目的 | 促成未來義務之履行 | — | 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罰法 |
| 典型手段 | 怠金、管收、代履行 | — | 罰鍰、沒入、吊扣證照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執行法第9條) | — | 訴願、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重在「強制達成」,行政罰重在「事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