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罰之種類?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命令歇業
- D 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針對你已經做錯的事給予懲罰」,以及「為了讓你趕快去做你現在該做而未做的事而施加壓力」,這兩種目的在性質上是否相同?法律會將它們歸在同一個法典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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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確辨析「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本質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其關鍵的一步。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行政罰法》第 1 條與第 2 條,行政罰是以裁罰性為核心,針對「過去」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如罰鍰、沒入、命令歇業等)。而「怠金」規範於《行政執行法》,屬於一種間接強制手段,目的是施加心理壓力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而非單純懲罰,故不具備裁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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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種類與區分
💡 行政罰具制裁性;怠金屬執行罰,目的在於督促履行義務。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如罰鍰) | VS | 執行罰 (如怠金) |
|---|---|---|---|
| 處分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 | — | 促使未來義務的履行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 是否得連罰 | 原則一行為不二罰 | — |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
💬行政罰重在「懲罰」,執行罰(怠金)重在「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