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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罰之種類?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命令歇業
  • D 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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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針對你已經做錯的事給予懲罰」,以及「為了讓你趕快去做你現在該做而未做的事而施加壓力」,這兩種目的在性質上是否相同?法律會將它們歸在同一個法典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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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不屬於行政罰的選項!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基礎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將「行政罰」與「行政強制執行」這兩個核心概念清楚劃分,只要掌握兩者本質上的差異就能輕鬆拿分。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本質區分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處置的目的。依據《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除了常見的 (A)「罰鍰」與 (B)「沒入」外,還包含其他種類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例如 (C)「命令歇業」,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2 款,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是標準的行政罰;同學複習時也可一併記憶,若是「停業(停止營業)」,則是同條第 1 款的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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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種類與區分
💡 行政罰具制裁性;怠金屬執行罰,目的在於督促履行義務。
比較維度 行政罰 (如罰鍰) VS 執行罰 (如怠金)
處分目的 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 促使未來義務的履行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是否得連罰 原則一行為不二罰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行政罰重在「懲罰」,執行罰(怠金)重在「督促」。
🧠 記憶技巧:裁罰制裁要『罰沒』,執行督促用『怠金』。
⚠️ 常見陷阱:容易將「罰鍰」(行政罰)與「怠金」(執行罰)混淆,後者可連續處罰至義務履行。
行政執行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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