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罰之種類?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命令歇業
- D 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針對你已經做錯的事給予懲罰」,以及「為了讓你趕快去做你現在該做而未做的事而施加壓力」,這兩種目的在性質上是否相同?法律會將它們歸在同一個法典中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不屬於行政罰的選項!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基礎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將「行政罰」與「行政強制執行」這兩個核心概念清楚劃分,只要掌握兩者本質上的差異就能輕鬆拿分。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本質區分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處置的目的。依據《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除了常見的 (A)「罰鍰」與 (B)「沒入」外,還包含其他種類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例如 (C)「命令歇業」,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2 款,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是標準的行政罰;同學複習時也可一併記憶,若是「停業(停止營業)」,則是同條第 1 款的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罰種類與區分
💡 行政罰具制裁性;怠金屬執行罰,目的在於督促履行義務。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如罰鍰) | VS | 執行罰 (如怠金) |
|---|---|---|---|
| 處分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 | — | 促使未來義務的履行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 是否得連罰 | 原則一行為不二罰 | — |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
💬行政罰重在「懲罰」,執行罰(怠金)重在「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