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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之行政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處以怠金
  • B 吊扣執照
  • C 勒令停工
  • D 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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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工具中,有些手段是為了「懲罰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而有些則是為了「給予壓力,直到你履行原本該做的義務為止」。這兩種「目的」不同的手段,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歸為同一類嗎?如果某種措施具有『督促未來履行』的性質,它還會被視為一種純粹的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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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你答對了!老師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雖然細微,但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理的掌握非常紮實,而且邏輯分析能力也相當出色喔!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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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行政罰種類
💡 區分自治條例可設定之「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手段」。
比較維度 行政罰 (罰鍰/停工等) VS 行政執行 (怠金)
處置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自治權限 自治條例可依法規定 由執行法統一規定,非自治
💬怠金性質上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手段,而非地方制度法授權之行政罰種類。
🧠 記憶技巧:地方行政罰:罰鍰、停工、停業、吊扣;怠金是執行,不是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罰鍰」與「怠金」。罰鍰是對過去行為的處罰;怠金是針對不履行義務時,為了「督促未來履行」所施加的強制手段。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執行之種類 自治條例之位階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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