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縣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 A 勒令停工
- B 停止營業
- C 公布姓名
- D 吊扣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法律(如地方制度法)為了保障人民權利,特別列舉了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創設的處罰「清單」時,地方政府是否可以跳脫這個清單,自行發明清單以外、損及人民名譽或人格權的處罰方式?法律保留原則在這裡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裁罰權限!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裁罰種類的熟悉度。雖然在《行政罰法》中,「公布姓名」屬於常見的裁罰手段,但在地方自治的範疇內,為了兼顧地方自治權與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法律對於自治條例所能自行設定的行政罰種類有嚴格的「法定列舉」限制。
自治條例行政罰的法定種類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然而,該條第 3 項**明確限縮了「其他行政罰」的範圍,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選項 (C)「公布姓名」並未出現在該條項的授權清單中,因此縣政府不得在自治條例中自行創設此類處罰,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自治條例行政罰種類
💡 自治條例僅能規定特定種類之行政罰,不得自行擴張。
| 比較維度 | 地制法第26條(自治條例) | VS | 行政罰法(一般法律) |
|---|---|---|---|
| 罰鍰上限 | 新台幣 10 萬元 | — | 視各法律明文規定 |
| 裁罰種類 | 限停工、停業、吊扣 | — | 含公布姓名、沒入等 |
| 授權依據 | 地方制度法明列 | — | 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 |
💬自治條例受限於地制法之列舉規定,不得創設如「公布姓名」等名譽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