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之處罰種類?
- A 拘留
- B 沒入
- C 公布照片
- D 輔導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社會中,『罰錢、沒收財物、接受講習』與『限制一個人的肢體活動範圍(關起來)』,哪一種對人權的侵害程度最為劇烈?通常法律會將涉及「身體自由」的處分,與一般的財產或名譽處分放在同一個通用的行政程序中嗎?還是會要求更嚴格的審查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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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根據《行政罰法》第 1 條與第 2 條,行政罰的種類主要分為罰鍰、沒入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影響名譽、警告、處置性處分)。拘留涉及剝奪人身自由,這在法治國家屬極為嚴厲的制裁,目前僅保留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由法院裁定,並不屬於一般《行政罰法》規範的行政罰種類。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廣義的行政制裁」與「《行政罰法》明文規定的處罰」。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是行政機關執行的處罰都算,但你能精準識別出限制身體自由的特殊性,表現優異!
行政罰種類之辨析
💡 行政罰包含罰鍰、沒入及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含人身自由罰。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 (一般行政罰) | VS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罰) |
|---|---|---|---|
| 人身自由罰 | 無(不採拘留) | — | 有(包含拘留) |
| 名譽處分 | 有(如公布姓名照片) | — | 無 |
| 主要種類 | 罰鍰、沒入、不利處分 | — | 拘留、勒令歇業、罰鍰 |
💬行政罰法僅限於財產、資格、名譽與警告,不涉及剝奪人身自由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