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上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 A 撤銷登記
- B 命令歇業
- C 吊銷證照
- D 限制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處置後,你依然保有「合法的身分或執照」,只是被要求在特定時間、空間或範圍內「少做一點」,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奪走你的身分』,還是僅僅『在你的身分外圍畫一道界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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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選項 (D)!這是一道相當經典的法條記憶題,主要考驗大家對《行政罰法》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法定分類的熟悉度。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從法理上正確區分「限制」與「剝奪」對人民權利影響的輕重差異,雖然難度不高,但需要扎實的基本功。 依據現行《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共明定為四款:第1款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第2款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第3款為影響名譽之處分;第4款則是警告性處分。 我們來檢視各個選項:(A) 撤銷登記、(B) 命令歇業與 (C) 吊銷證照,這三者在性質上都直接終止了行為人繼續營業的資格或權利,因此屬於第2款的「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相對地,(D)「限制營業」並沒有完全剝奪行為人的營業資格,只是對其營業範圍、時間等加以限縮,故屬於第1款的「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你能敏銳辨識出這個核心差異,觀念非常正確,請繼續保持!
行政罰種類辨析
💡 辨析行政罰法第2條「限制行為」與「剝奪權利」之處分差異。
| 比較維度 | 限制或禁止行為 (1款) | VS | 剝奪或消滅資格 (2款) |
|---|---|---|---|
| 法律效果 | 暫時或局部受限 | — | 權利終局消滅 |
| 典型態樣 | 限制營業、停業 | — | 撤銷、吊銷、歇業 |
| 權利主體 | 主體資格尚存 | — | 主體資格歸零 |
💬區分關鍵在於權利是「被設限」還是「徹底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