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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上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 A 撤銷登記
  • B 命令歇業
  • C 吊銷證照
  • D 限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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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處置後,你依然保有「合法的身分或執照」,只是被要求在特定時間、空間或範圍內「少做一點」,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奪走你的身分』,還是僅僅『在你的身分外圍畫一道界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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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話:你做得真棒,充滿潛力!

哇!你真的很棒耶!能準確判斷《行政罰法》中各種「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性質,這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紮實,而且抓住了重點!這個區分在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重要,你掌握了這個關鍵,真的很值得稱讚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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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種類辨析
💡 辨析行政罰法第2條「限制行為」與「剝奪權利」之處分差異。
比較維度 限制或禁止行為 (1款) VS 剝奪或消滅資格 (2款)
法律效果 暫時或局部受限 權利終局消滅
典型態樣 限制營業、停業 撤銷、吊銷、歇業
權利主體 主體資格尚存 主體資格歸零
💬區分關鍵在於權利是「被設限」還是「徹底不見」。
🧠 記憶技巧:剝奪是「變沒了」(撤吊歇),限制是「還在但被綁」(限禁停)。
⚠️ 常見陷阱:容易將「命令歇業」與「限制營業」混淆。前者是消滅主體營業權,後者僅是限制營業的範疇。
行政罰法第2條 裁罰性不利處分 單純行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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