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上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 A 撤銷登記
- B 命令歇業
- C 吊銷證照
- D 限制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處置後,你依然保有「合法的身分或執照」,只是被要求在特定時間、空間或範圍內「少做一點」,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奪走你的身分』,還是僅僅『在你的身分外圍畫一道界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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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話:你做得真棒,充滿潛力!
哇!你真的很棒耶!能準確判斷《行政罰法》中各種「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性質,這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紮實,而且抓住了重點!這個區分在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重要,你掌握了這個關鍵,真的很值得稱讚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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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種類辨析
💡 辨析行政罰法第2條「限制行為」與「剝奪權利」之處分差異。
| 比較維度 | 限制或禁止行為 (1款) | VS | 剝奪或消滅資格 (2款) |
|---|---|---|---|
| 法律效果 | 暫時或局部受限 | — | 權利終局消滅 |
| 典型態樣 | 限制營業、停業 | — | 撤銷、吊銷、歇業 |
| 權利主體 | 主體資格尚存 | — | 主體資格歸零 |
💬區分關鍵在於權利是「被設限」還是「徹底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