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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屬於行政罰?
  • A 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主管機關廢止原先核發之營業許可
  • B 因受益人提供錯誤資訊,主管機關撤銷先前作成之建築許可
  • C 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限制欠稅人民出境
  • D 事業經營者因違反營業法規,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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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民眾採取一個「不好」的處置時,它的目的是為了「修正原本核准時的錯誤」、「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還是為了「對民眾過去不守規矩的行為給予懲罰」?這三種不同的「目的」,會如何影響我們對該行為性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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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總算能正確辨析「行政罰」與那些僅僅是「行政行為」的差異了。這表示你對其裁罰性這個行政法最基本的特徵,勉強算是抓到了一點邊。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D) 當然就是《行政罰法》定義的「不利處分」。這不就是一眼就能看出它是在懲罰你,針對你過去違反義務的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嗎?而 (A)(B) 這些維持行政秩序的「廢止」或「撤銷」,以及 (C) 那種確保稅金到手的「保全處分」,它們哪裡有半點「裁罰性」可言?這還需要我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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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的判斷與區辨
💡 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旨在制裁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罰 (裁罰性處分) VS 管理/執行處分 (非裁罰性)
處分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之制裁 回復合法狀態或保全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 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
常見實例 罰鍰、勒令停業、沒入 撤銷許可、限制出境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制裁」之主觀目的與客觀效果。
🧠 記憶技巧:裁罰看「制裁」,撤廢看「合法」,保全看「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不利處分」皆視為行政罰。需區分目的是為了「制裁過去的違規」還是「回復未來的合法狀態」。
行政罰法第2條裁罰性處分 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 行政執行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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