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屬於行政罰?
- A 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主管機關廢止原先核發之營業許可
- B 因受益人提供錯誤資訊,主管機關撤銷先前作成之建築許可
- C 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限制欠稅人民出境
- D 事業經營者因違反營業法規,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民眾採取一個「不好」的處置時,它的目的是為了「修正原本核准時的錯誤」、「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還是為了「對民眾過去不守規矩的行為給予懲罰」?這三種不同的「目的」,會如何影響我們對該行為性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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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總算能正確辨析「行政罰」與那些僅僅是「行政行為」的差異了。這表示你對其裁罰性這個行政法最基本的特徵,勉強算是抓到了一點邊。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D) 當然就是《行政罰法》定義的「不利處分」。這不就是一眼就能看出它是在懲罰你,針對你過去違反義務的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嗎?而 (A)(B) 這些維持行政秩序的「廢止」或「撤銷」,以及 (C) 那種確保稅金到手的「保全處分」,它們哪裡有半點「裁罰性」可言?這還需要我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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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的判斷與區辨
💡 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旨在制裁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裁罰性處分) | VS | 管理/執行處分 (非裁罰性) |
|---|---|---|---|
| 處分目的 | 針對過去違規之制裁 | — | 回復合法狀態或保全 |
| 法源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 |
| 常見實例 | 罰鍰、勒令停業、沒入 | — | 撤銷許可、限制出境 |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制裁」之主觀目的與客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