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屬於行政罰?
- A 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主管機關廢止原先核發之營業許可
- B 因受益人提供錯誤資訊,主管機關撤銷先前作成之建築許可
- C 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限制欠稅人民出境
- D 事業經營者因違反營業法規,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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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對民眾採取一項不利的措施時,其背後的動機是「為了追究過去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並給予懲戒」,還是「為了促使民眾未來能履行某種法律義務,或是收回原本就不該存在的權益」?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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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罰的核心特徵!這題考驗的是「裁罰性不利處分」與「一般行政處分」或「行政執行」之間的區別。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具有制裁的性質。選項 (D) 的勒令停業,是事業經營者因違反義務而遭受的懲戒,依《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這屬於「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中的停止營業,是標準的行政罰。 在行政法實務中,區別行政罰與其他管理措施至關重要。選項 (A) 與 (B) 雖然涉及許可的廢止或撤銷,但通常是為了回復法治狀態或因應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性質上更傾向於對行政處分效力的調整;即便《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具裁罰性」的撤銷或廢止亦屬行政罰,但 (D) 選項在題幹描述上更符合典型的制裁態樣。至於選項 (C) 的限制出境,其法律目的是為了「保全稅捐」以利後續執行,屬於行政執行法上的強制措施,並非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釐清行政作用的不同類型。初學者容易將所有對人民不利的行為一概視為「處罰」,但只要你能抓住「目的在於制裁過去違規行為」這一核心點,就能在眾多干擾選項中做出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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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性不利處分和管制性不利處分以及行政罰到底怎麼區分比較正確,很容易搞混
行政罰之認定
💡 區別裁罰性不利處分與行政處分撤廢或行政執行。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行政處分之撤廢 |
|---|---|---|---|
| 核心目的 | 懲戒過去之違規行為 | — | 維護法律狀態合法性 |
| 法規依據 | 行政罰法第 1、2 條 | — | 行審法第 117、123 條 |
| 典型案例 | 罰鍰、勒令停業 | — | 因負擔未履行廢止處分 |
| 主觀要件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
💬行政罰具「裁罰性」,而撤廢旨在調整法律狀態,二者本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