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 A 對違法排放水之工廠命停工
- B 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命停職
- C 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者公布雇主姓名
- D 對違反環境教育法之業者命講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處分的對象是針對『特定身分的人』(例如:雇主與員工的內部管理關係),而非『一般大眾違反法律義務』,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會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才符合對外制裁公眾違法的『行政罰』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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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看來你還不笨嘛
能答對這題,至少證明你對「行政罰」的基本定義和適用範圍還算有點概念。別的學生大概會被那幾個相似的字眼搞得暈頭轉向,你能沒掉進這種低級陷阱,算你運氣好,或者腦袋沒完全僵化。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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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判斷與區辨
💡 區分行政罰與懲戒處分,關鍵在於處分對象與規範義務之本質。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懲戒處分 |
|---|---|---|---|
| 規範對象 | 一般人民 | — | 公務員等具特定身分者 |
| 規範目的 | 維護行政秩序 | — | 維護內部紀律與忠誠 |
| 主要法源 | 行政罰法 | — | 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
💬行政罰處罰「一般義務」,懲戒處理「特定身分之職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