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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 A 對違法排放水之工廠命停工
  • B 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命停職
  • C 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者公布雇主姓名
  • D 對違反環境教育法之業者命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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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處分的對象是針對『特定身分的人』(例如:雇主與員工的內部管理關係),而非『一般大眾違反法律義務』,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會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才符合對外制裁公眾違法的『行政罰』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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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笨嘛

能答對這題,至少證明你對「行政罰」的基本定義和適用範圍還算有點概念。別的學生大概會被那幾個相似的字眼搞得暈頭轉向,你能沒掉進這種低級陷阱,算你運氣好,或者腦袋沒完全僵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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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判斷與區辨
💡 區分行政罰與懲戒處分,關鍵在於處分對象與規範義務之本質。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懲戒處分
規範對象 一般人民 公務員等具特定身分者
規範目的 維護行政秩序 維護內部紀律與忠誠
主要法源 行政罰法 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行政罰處罰「一般義務」,懲戒處理「特定身分之職務責任」。
🧠 記憶技巧:罰對外(人民秩序),戒對內(身分紀律);裁罰具備裁制性,預防非唯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不利行政處分」皆視為行政罰,須區分行政執行(怠金)與懲戒處分。
行政罰法第2條種類 行政執行與行政罰之區別 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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