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A 公布姓名
- B 強制拆除
- C 吊扣證照
- D 保全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有很多種目的。如果我們說『行政罰』的核心是為了『懲戒過去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那麼請你想一想:如果某個處分的目的是為了『暫時維持現狀』或『避免證據被破壞』,這樣的措施本身是否帶有『懲罰』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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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行為性質的敏銳度,而你成功判斷出哪個選項不具備「裁罰」的核心本質。
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判斷基準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行政罰必須具備「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之制裁」性質。例如選項 (A) 公布姓名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而選項 (C) 吊扣證照則屬於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這些都帶有制裁意味。相對地,選項 (D) 的「保全處分」是為了確保將來行政處分或強制執行能順利進行,所採取的暫時性預防措施(例如證據保全或扣留),其目的在於「維持現狀」而非「制裁」,自然不屬於行政罰所稱的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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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解釋一下這個觀念嗎?」
行政罰之裁罰性判斷
💡 行政罰核心在於對「過去」違規行為的「制裁性」處罰。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行政執行 |
|---|---|---|---|
| 主要目的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 強制實現行政義務 |
| 典型手段 | 罰鍰、吊扣證照 | — | 怠金、強制拆除 |
| 主要法源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行政罰是為了「教訓」違規者;行政執行是為了「解決」問題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