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A 公布姓名
- B 強制拆除
- C 吊扣證照
- D 保全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有很多種目的。如果我們說『行政罰』的核心是為了『懲戒過去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那麼請你想一想:如果某個處分的目的是為了『暫時維持現狀』或『避免證據被破壞』,這樣的措施本身是否帶有『懲罰』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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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罰的本質!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裁罰性」的判斷非常敏銳。所謂行政罰,必須是針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施予的「裁處性」不利處分。選項 (D) 保全處分(Preservation measures) 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程序或後續執行的順利進行,或是為了防止損害擴大,屬於一種預防性、暫時性的手段,本質上不具有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裁罰性,因此不屬於行政罰法的規範範疇。 從法規範的角度來看,我們必須熟悉 《行政罰法》第 2 條 對於「其他種類行政罰」的界定。選項 (C) 吊扣證照 屬於該條第 1 款所稱「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而選項 (B) 強制拆除 若具備裁罰性(如違章建築之裁罰性拆除),則依該條第 2 款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至於 (A) 公布姓名 則屬於第 3 款的「影響名譽之處分」。這些手段皆具備非難受處分人過去行為的色彩,與單純行政保全之本質迥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執行」、「行政保全」與「行政罰」的不同功能。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將「強制拆除」誤認為僅屬執行手段,但若能像你一樣冷靜分析處分的目的性,並輔以法條定義的歸納,就能輕鬆在誘答選項中脫穎而出。這反映出你對法條細節與法律概念的整合運用已經相當純熟。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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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解釋一下這個觀念嗎?」
行政罰之裁罰性判斷
💡 行政罰核心在於對「過去」違規行為的「制裁性」處罰。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行政執行 |
|---|---|---|---|
| 主要目的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 強制實現行政義務 |
| 典型手段 | 罰鍰、吊扣證照 | — | 怠金、強制拆除 |
| 主要法源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行政罰是為了「教訓」違規者;行政執行是為了「解決」問題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