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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之規制範圍?
  • A 證券交易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 B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C 所得稅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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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人民採取不利行動時,有些是為了『確保未來稅款收得到』,有些是為了『整理證照秩序』;但如果政府的行為是針對人民『過去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給予一種純粹『讓你覺得痛』且具有財產減損性質的懲罰,你認為在法律用語中,哪一個詞彙最能代表這種『懲戒性質』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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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法之適用對象與規制範圍。依據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明文可知,必須是針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進而對其科處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時,始落入行政罰法之規制範圍。觀察選項D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明定對於有特定情形之汽車,將處汽車所有人一定金額之「罰鍰」,此即為典型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罰鍰處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所定之要件,故屬於行政罰法之適用範圍。至於選項A之撤銷特許或許可屬於行政機關之管制措施,選項B之禁止財產處分屬於確保稅捐徵收之保全程序,選項C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則為稅捐核課計算之防弊規定,三者均非屬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行政罰,自不屬該法之規制範圍,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行政罰之定義與辨識
💡 行政罰係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之裁罰性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管理/保全處分
處分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制裁 確保行政目的或保全債權
處分性質 具裁罰性與非難性 行政秩序之維護或調整
法律實例 罰鍰、沒入、吊扣證照 禁止移轉、限期改善、撤照
💬行政罰法之規範對象僅限於具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
🧠 記憶技巧:罰鍰沒入行政罰,保全撤照管理處。
⚠️ 常見陷阱:易將所有「對民眾不利的行政處分」都誤認為行政罰,需區分是否具有「懲罰過去違規行為」的本質。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裁罰性不利益處分之判斷基準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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