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A 勒令違規營業之商店歇業
- B 公布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之食品業者商號名稱
- C 對違規之汽車駕駛人予以記點
- D 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拘提及管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對人民採取的某項強制措施,如果其核心目的是為了『強迫你完成尚未履行的金錢義務』,而非單純針對你『過去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那麼這項措施在法律性質上,應該歸類為『懲戒性的懲罰』還是『達成目的的執行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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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正確辨識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差異。行政罰的本質是對於「過去」違反義務行為的制裁;而選項 (D) 的拘提與管收,屬於《行政執行法》中的強制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其現有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屬於執行手段而非「裁罰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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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處分與執行手段
💡 區分制裁過去違規(行政罰)與強制實現未來義務(行政執行)。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裁罰性處分) | VS | 行政執行 (執行手段) |
|---|---|---|---|
| 規範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 — | 促使未來義務之達成 |
| 典型手段 | 罰鍰、沒入、歇業、記點 | — | 拘提、管收、怠金、代履行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行政罰重在「懲罰」,行政執行重在「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