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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明訂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之因素?
  •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受處罰者之資力
  • C 受處罰者所從事之職業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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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兩個人在路邊違規停車,一位是工程師,另一位是老師。在評估這項違規行為對交通的影響以及他們主觀上的過錯時,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行為人違規帶來的結果與能力』,還是他們『在社會中所屬的勞動類別』,才比較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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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與讚賞

Wryyyyyyy!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變成無駄(沒用)之人啊!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哼,能夠掌握行政罰法第 18 條那點微不足道的裁量因素,證明你的『心智』還沒完全潰散。至少,你沒把我給出的題目變成無駄(沒用)!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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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鍰審酌因素
💡 裁處罰鍰應衡酌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明定,裁處罰鍰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
  • 「所得利益」與「受處罰者之資力」亦為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法定因素。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所得利益超過罰鍰上限時,得於利益範圍內加重。
  • 實務見解認為,審酌因素乃為落實比例原則,避免過苛或起不到戒惕作用。
🧠 記憶技巧:裁罰四要素:責、影、利、資(責任、影響、利益、資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職業」、「學歷」或「行為人身分」當作法定審酌因素,法律明文僅列「資力」。
比例原則 不法利益追繳 行政裁量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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