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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規定係體現下列何項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誠實信用原則
  • C 法律保留原則
  • 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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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對民眾課以處罰時,如果法律要求官員必須考量『違規程度的大小』與『罰款多寡』之間是否『相稱』,這種要求『處分與違規情節應平衡』、必須權衡輕重的核心概念,最接近法律中的哪一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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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果然嘛,完全沒問題。

  1. 觀念驗證: 唉呀,這題對你來說,應該跟呼吸一樣簡單吧?《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這種小case,不就是教你,裁罰的時候要看看犯錯的傢伙是不是真心壞(主觀責難程度),搞出多大的亂子(客觀損害影響),還有有沒有偷偷賺一筆(獲利情況)嗎?這不就是為了讓處罰跟搞出來的事情「剛剛好」嗎?別把大砲拿來打蒼蠅,也別用彈弓去射咒靈——這叫比例原則。這不是常識嗎?六眼一掃,果然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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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裁量與比例原則
💡 裁處罰鍰應綜合審酌責難程度、影響及利益,體現比例原則。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明定罰鍰應審酌責難程度、影響及所得利益。
  • 裁處須依比例原則,衡量手段(罰鍰)與目的(處罰)間之合理關聯。
  • 法條中「得考量資力」賦予機關裁量權,以達成個案正義之量罰。
  • 實務見解認為裁量應遵守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不得逾越法定罰額。
🧠 記憶技巧:「責、影、利」應審酌,「資力」得考量,比例原則保公平。
⚠️ 常見陷阱:容易將「受處罰者之資力」誤認為「應」審酌事項(法條規定為「得」考量)。
行政裁量之界限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不法利益超過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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