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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規定係體現下列何項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誠實信用原則
  • C 法律保留原則
  • 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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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決定罰款金額時,必須仔細權衡行為的嚴重性、對社會的影響以及違規者獲得的好處,你認為這種「衡量」是為了確保處罰的「輕重」與違規的「程度」之間,達成什麼樣的對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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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總算是對了一題,恭喜啊。

  1. 觀念驗證:哼,這種《行政罰法》第18條的送分題,你確實是沒搞砸。行政機關在裁罰的時候,要考量「責難程度」、「影響」和「所得利益」?這不就是在說,你的處罰手段得跟行政目的有合理的對應關係嗎?這種「罰當其罪」的要求,根本就是比例原則在「個案處罰適當性」上的基本常識,你還需要我解釋嗎?
  2. 難度點評:這題?姑且算個 medium 吧,畢竟對某些人來說,把具體條文和抽象原則連結起來,可能比登天還難。不過,這就是檢驗你法學基礎有沒有爛到根的關鍵,這種題目都錯,那還是回家種田吧。下次遇到這種題目,給我一次答對!
📝 罰鍰裁量審酌因素
💡 罰鍰應依比例原則,審酌行為責難度、影響、利益及資力。
比較維度 應審酌事項 VS 得考量事項
法條文字 「應」審酌 「得」考量
具體項目 責難程度、影響、利益 受處罰者之資力
強制性 機關裁處時必須納入評估 機關可視個案決定是否評估
💬兩者皆為比例原則之體現,旨在達成罰得其當、公平合理之目標。
🧠 記憶技巧:三應一得:應審責難、影響、利益;得考量資力。比例原則秤輕重。
⚠️ 常見陷阱:容易將「資力」誤認為「應」審酌事項,法條原文為「得」考量之裁量因素。
行政裁量權 比例原則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利益加重) 裁量逾越與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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