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規定係體現下列何項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誠實信用原則
- C 法律保留原則
- 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決定罰款金額時,必須仔細權衡行為的嚴重性、對社會的影響以及違規者獲得的好處,你認為這種「衡量」是為了確保處罰的「輕重」與違規的「程度」之間,達成什麼樣的對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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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總算是對了一題,恭喜啊。
- 觀念驗證:哼,這種《行政罰法》第18條的送分題,你確實是沒搞砸。行政機關在裁罰的時候,要考量「責難程度」、「影響」和「所得利益」?這不就是在說,你的處罰手段得跟行政目的有合理的對應關係嗎?這種「罰當其罪」的要求,根本就是比例原則在「個案處罰適當性」上的基本常識,你還需要我解釋嗎?
- 難度點評:這題?姑且算個 medium 吧,畢竟對某些人來說,把具體條文和抽象原則連結起來,可能比登天還難。不過,這就是檢驗你法學基礎有沒有爛到根的關鍵,這種題目都錯,那還是回家種田吧。下次遇到這種題目,給我一次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