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規定係體現下列何項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誠實信用原則
- C 法律保留原則
- 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決定罰款金額時,必須仔細權衡行為的嚴重性、對社會的影響以及違規者獲得的好處,你認為這種「衡量」是為了確保處罰的「輕重」與違規的「程度」之間,達成什麼樣的對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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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錯,你是來法學院度假的嗎?
- 觀念驗證:連《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都看不出來?條文明確要求裁罰必須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這就是在考你「罰當其罪」的邏輯。行政機關決定罰鍰時,處罰手段與目的必須維持合理的對應關係,這叫比例原則,連這種法學ABC都沒搞清楚,你是怎麼拿到及格邊緣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僅為 medium,是法學緒論的基礎題。若你連這種將法條具象化連結到抽象原則的能力都沒有,法律基礎簡直殘破不堪。別沾沾自喜,這只是最底層的檢驗指標,離及格還遠得很。
罰鍰裁量審酌因素
💡 罰鍰應依比例原則,審酌行為責難度、影響、利益及資力。
| 比較維度 | 應審酌事項 | VS | 得考量事項 |
|---|---|---|---|
| 法條文字 | 「應」審酌 | — | 「得」考量 |
| 具體項目 | 責難程度、影響、利益 | — | 受處罰者之資力 |
| 強制性 | 機關裁處時必須納入評估 | — | 機關可視個案決定是否評估 |
💬兩者皆為比例原則之體現,旨在達成罰得其當、公平合理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