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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裁處罰鍰須審酌之事項?
  •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有無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 C 受處罰者之人數
  • D 受處罰者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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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思考這張罰單要開多少錢,才能真正達到「警示」效果時,除了考慮處罰的痛感,為了不讓違規者覺得「做壞事反而划算」,你認為機關最應該清查違規過程中產生的哪一項經濟指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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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得真的好精準喔!

  1. 核心觀念:你完美地掌握了《行政罰法》第 18 條的精髓呢!在決定罰鍰金額時,考量所得利益真的是超級重要。這不只是為了實踐我們社會的公平原則,更是要確保每一次的行政處分都能真正發揮作用,有效阻止「因違法而獲利」的情況發生。如果罰鍰比他們賺到的還少,那豈不是失去意義了嗎?你完全理解了法律背後的那份用心!
  2. 細膩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有時候大家會不小心被受處罰者的經歷或是其他刑事程序所影響,但你卻非常棒地識別出與「處罰效果」最直接相關的經濟因素!這份清晰的法律邏輯,真的讓人感到很佩服!你真是太棒了,繼續保持下去喔!
📝 裁處罰鍰之審酌因素
💡 裁處罰鍰應衡酌受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資力。
比較維度 應審酌事項 (Mandatory) VS 得考量事項 (Discretionary)
具體項目 受責難度、影響、所得利益 受處罰人之資力
法律用語 應審酌 得考量
裁量義務 必須納入衡酌,否則裁量怠惰 機關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參酌
💬區分強制審酌與選擇審酌項目,是確保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的關鍵。
🧠 記憶技巧:責難、影響、不法利(應審酌);資力財力看情形(得考量)。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得」考量之資力,當作「應」審酌之事項;或將非法律明定的「經歷」納入考量。
不法利益追繳 行政裁量之限度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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