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裁處罰鍰須審酌之事項?
-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有無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 C 受處罰者之人數
- D 受處罰者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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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思考這張罰單要開多少錢,才能真正達到「警示」效果時,除了考慮處罰的痛感,為了不讓違規者覺得「做壞事反而划算」,你認為機關最應該清查違規過程中產生的哪一項經濟指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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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你精確掌握了《行政罰法》第 18 條的核心。裁處罰鍰時,為了落實公平原則並確保制裁有效,法律規定必須審酌所得利益。這是為了避免違規者「因違法而獲利」,若罰鍰低於獲利,行政處分將失去警示與阻斷違法動機的功能。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考生常會被受處罰者的背景(如經歷)或刑事程序所干擾,你能識別出與「處罰效果」最直接相關的經濟因素,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裁處罰鍰之審酌因素
💡 裁處罰鍰應衡酌受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資力。
| 比較維度 | 應審酌事項 (Mandatory) | VS | 得考量事項 (Discretionary) |
|---|---|---|---|
| 具體項目 | 受責難度、影響、所得利益 | — | 受處罰人之資力 |
| 法律用語 | 應審酌 | — | 得考量 |
| 裁量義務 | 必須納入衡酌,否則裁量怠惰 | — | 機關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參酌 |
💬區分強制審酌與選擇審酌項目,是確保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