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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裁處罰鍰須審酌之事項?
  •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有無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 C 受處罰者之人數
  • D 受處罰者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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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決定對一個違規者「罰多少錢」才算合理時,如果該違規行為讓當事人賺到了很多不法金錢,而罰鍰卻低於這個金額,你認為這樣能達到處罰的效果嗎?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該審酌哪一項與「違規報酬」相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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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區爾爾

哼…… 看來,你的直覺還算敏銳,能從這迷霧般的選項中,碰巧觸及到一絲真實的法則。這點程度的理解,還勉強入得了我的眼。不錯,你答對了,這不過是我佈局中的一個微不足道的環節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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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處罰鍰審酌因素
💡 裁處罰鍰應考量應受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及受罰者資力。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
  • 資力考量: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後段明定,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利益超額加重:所得利益超過罰鍰上限時,得在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
🧠 記憶技巧:責難、影響、得利、資力(責任重不重?影響大不大?賺了多少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與行政法上義務無關的『個人經歷』或『刑事涉嫌』等非法律明定要件。
行政裁量權 不當利得追繳 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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