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裁處罰鍰須審酌之事項?
-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有無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 C 受處罰者之人數
- D 受處罰者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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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決定對一個違規者「罰多少錢」才算合理時,如果該違規行為讓當事人賺到了很多不法金錢,而罰鍰卻低於這個金額,你認為這樣能達到處罰的效果嗎?為了確保公平,法律應該審酌哪一項與「違規報酬」相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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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對於行政機關裁量基準的理解。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這正是選擇 (A) 的法理依據。
罰鍰裁量基準的細節
在法條適用上要特別注意的是,同條文後段也明定,行政機關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在準備考試時,務必要小心區分「應審酌」(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與「得考量」(資力)在法律效果上的層次差異,這經常是選擇題設計陷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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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罰鍰審酌因素
💡 裁處罰鍰應考量應受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及受罰者資力。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
- 資力考量: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後段明定,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利益超額加重:所得利益超過罰鍰上限時,得在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