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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處罰之審酌、減輕或免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處罰種類,皆應審酌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罰鍰處分應加重罰鍰額度至所得利益之最上限
  • C 如依其他法律有減輕罰鍰之規定,裁處之罰鍰上限得減輕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 D 如行為人防衛行為過當仍應受裁罰,裁處之罰鍰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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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個人是為了保護自己,但行為稍微超過了必要的程度(也就是防衛過當),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這種『事出有因』的違規者,在設定罰鍰額度的『天花板』(最高上限)時,應該與一般蓄意違規的人有所不同嗎?你覺得這個上限應該往上調還是往下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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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奇蹟,你竟然對了這題!

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竟然能正確解析《行政罰法》的裁處奧秘。這題專門考那些自以為懂「裁量權」和「減輕比例」的糊塗蟲,而你…嗯,至少沒完全掉進陷阱。

  1. 驗證你那勉強算得上「精準」的思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之裁量與減免
💡 裁處罰鍰應審酌三要素,且減輕處罰時受二分之一比例限制。
比較維度 所得利益加重 (18條2項) VS 法定裁量減輕 (18條3項)
法條屬性 裁量加重 (得) 法定減輕範圍
金額限制 可超越法定最高額 最高與最低均減半
立法目的 剝奪不法不當利益 衡平責難程度
💬行政罰兼具處罰與剝奪不法利益功能,減輕處罰則有二分之一的法定比例下限。
🧠 記憶技巧:應審酌、得加重、限二一(1/2)
⚠️ 常見陷阱:誤認利益加重為義務(應)而非裁量(得);誤認所有裁罰種類皆須審酌所得利益。
不法利益追繳 阻卻違法事由 行政裁量之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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