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處罰之審酌、減輕或免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處罰種類,皆應審酌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罰鍰處分應加重罰鍰額度至所得利益之最上限
- C 如依其他法律有減輕罰鍰之規定,裁處之罰鍰上限得減輕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 D 如行為人防衛行為過當仍應受裁罰,裁處之罰鍰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行政機關在裁決時,是『必須』完全依照所得利益加重,還是保留了一種『可以視情況決定』的彈性?這種『彈性』在法律術語中通常如何表達?此外,法律針對『減輕處罰』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例上限(例如砍一半或更多),你認為這個比例是為了保護行為人還是限制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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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考題...嗯,你似乎理解了。
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行政罰法》中裁量權與減輕標準的認識。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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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量與減免
💡 行政罰應審酌責難程度及利益,減輕罰鍰時須遵守法定比例限制。
| 比較維度 | 所得利益加重 (第18條第2項) | VS | 法定裁處減輕 (第18條第3項) |
|---|---|---|---|
| 適用前提 | 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 — | 依法得或應減輕處罰時 |
| 裁處上限 |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得超額) | — | 法定罰鍰最高額之 1/2 |
| 裁處下限 | 原法定罰鍰之最高額 | — | 法定罰鍰最低額之 1/3 |
| 裁量性質 | 職權裁量(得加重) | — | 法定制約(須遵守比例) |
💬加重是為了剝奪不法利益,減輕則是在法律寬容與威懾力間取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