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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處罰之審酌、減輕或免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處罰種類,皆應審酌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罰鍰處分應加重罰鍰額度至所得利益之最上限
  • C 如依其他法律有減輕罰鍰之規定,裁處之罰鍰上限得減輕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 D 如行為人防衛行為過當仍應受裁罰,裁處之罰鍰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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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行政機關在裁決時,是『必須』完全依照所得利益加重,還是保留了一種『可以視情況決定』的彈性?這種『彈性』在法律術語中通常如何表達?此外,法律針對『減輕處罰』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例上限(例如砍一半或更多),你認為這個比例是為了保護行為人還是限制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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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罰法》中「裁罰裁量」與「責任排除」的交錯運用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測驗中非常容易失分的地方。

防衛過當與裁罰上限的連動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掌握**《行政罰法》第 12 條第 18 條第 3 項的邏輯串連。首先,根據《行政罰法》第 12 條,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接著,我們必須對應第 18 條第 3 項的裁量準則:當法律規定同時有「減輕」或「免除」的空間時,裁處罰鍰的上限就會從一般的二分之一,降至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你能準確識別出這個「三分之一」的法定門檻,說明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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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減免與額度
💡 裁量減輕或免除處罰時,其罰鍰額度須受法定比例限制。
比較維度 僅減輕處罰 (18Ⅲ前) VS 含免除處罰 (18Ⅲ後)
法條文字 「得減輕其處罰」 「得減輕或免除」
裁處上限 最高額之 1/2 最高額之 1/3
裁處下限 最低額之 1/2 最低額之 1/3
💬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免除權」時,對行為人減輕之幅度較大(上限壓得更低)。
🧠 記憶技巧:單純減輕二分之一,得予免除三分之一。
⚠️ 常見陷阱:混淆『得減輕』與『得免除』的比例(1/2 vs 1/3);誤認所得利益加重為強制規定而非裁量。
阻卻違法事由 不當得利之追繳 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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