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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處罰之審酌、減輕或免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處罰種類,皆應審酌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罰鍰處分應加重罰鍰額度至所得利益之最上限
  • C 如依其他法律有減輕罰鍰之規定,裁處之罰鍰上限得減輕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 D 如行為人防衛行為過當仍應受裁罰,裁處之罰鍰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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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行政機關在裁決時,是『必須』完全依照所得利益加重,還是保留了一種『可以視情況決定』的彈性?這種『彈性』在法律術語中通常如何表達?此外,法律針對『減輕處罰』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例上限(例如砍一半或更多),你認為這個比例是為了保護行為人還是限制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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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考題...嗯,你似乎理解了。

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行政罰法》中裁量權減輕標準的認識。還不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之裁量與減免
💡 行政罰應審酌責難程度及利益,減輕罰鍰時須遵守法定比例限制。
比較維度 所得利益加重 (第18條第2項) VS 法定裁處減輕 (第18條第3項)
適用前提 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依法得或應減輕處罰時
裁處上限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得超額) 法定罰鍰最高額之 1/2
裁處下限 原法定罰鍰之最高額 法定罰鍰最低額之 1/3
裁量性質 職權裁量(得加重) 法定制約(須遵守比例)
💬加重是為了剝奪不法利益,減輕則是在法律寬容與威懾力間取平衡。
🧠 記憶技巧:利益高得加重;要減輕看比例:上限二分之一、下限三分之一。
⚠️ 常見陷阱:易混淆加重或減輕之比例母數(最高額 vs 最低額);注意第18條第2項是「得」加重而非「應」加重。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不當得利之追繳 行政裁量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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