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明訂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之因素?
-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受處罰者之資力
- C 受處罰者所從事之職業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決定要罰多少錢時,法律規定有些因素是『必須考量(應審酌)』的,有些則是『可以斟酌(得考量)』的。你能回想一下,《行政罰法》對於行為人的『財力狀況』與『違法賺到的錢』,在法律用詞的強制力上分別是哪一種嗎?試著從這個角度來檢視題目問的條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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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規的細節,在眾多干擾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考點在於測試考生對於行政機關在「裁量罰鍰額度」時,法律究竟賦予了哪些明文的考量標準。
行政罰法第 18 條的裁處標準
根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裁處罰鍰時,「應」審酌的因素包含: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以及因違反義務所得之利益(即選項 A、D);此外,條文也規定「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即選項 B)。至於選項 (C) 的「職業」,在法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納入考量,因此它是最明顯的非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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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裁處審酌因素
💡 裁處罰鍰應審酌責難程度、影響、利益及資力等四大法定因素。
- 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應審酌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資力。
- 所得利益若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得於利益範圍內加重,不受限制(第18條第2項)。
- 實務上,「職業」非屬本條法定審酌因素,僅可能作為判斷資力或責難度之參考資料。
- 裁處時應依職權調查,如未衡酌法定因素或考量無關因素(如職業),屬裁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