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明訂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之因素?
  • A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 B 受處罰者之資力
  • C 受處罰者所從事之職業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導正違規行為並維護社會秩序。當政府在決定一個處罰要「罰多少錢」才公平且有效時,應該優先看重的是與「該次違規行為本身」及其「財務承擔能力」相關的因素,還是去區分當事人的「社會職稱」呢?哪一項因素比較容易導致偏見,而不符合比例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你表現得非常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正確判斷法條的規定,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得很穩固,這對法律學習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起步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罰鍰裁處審酌因素
💡 裁處罰鍰應審酌責難程度、影響、利益及資力等四大法定因素。
  • 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應審酌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資力。
  • 所得利益若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得於利益範圍內加重,不受限制(第18條第2項)。
  • 實務上,「職業」非屬本條法定審酌因素,僅可能作為判斷資力或責難度之參考資料。
  • 裁處時應依職權調查,如未衡酌法定因素或考量無關因素(如職業),屬裁量瑕疵。
🧠 記憶技巧:責、影、利、資(責任感、影響力、賺多少、荷包厚)
⚠️ 常見陷阱:常誤認「職業」、「身分」或「學歷」為法定審酌要件,實則法條僅明定「資力」與「所得利益」。
不當得利之追繳 行政罰之裁量 比例原則 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裁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之裁處原則、責任能力與減免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