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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甲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刊播廣告,獲利新臺幣5萬元。主管機關為裁罰時,下列何者非應考量之因素?
  • A 甲公司違規之應受責難程度
  • B 甲公司之商譽
  • C 甲公司所獲之不法利益
  • D 甲公司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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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決定一個違規行為該賠多少或罰多少,你認為重點應該放在『違規者的口袋深淺與獲利多寡』,還是放在『大眾平時對這間公司的評價好壞』呢?哪一項才符合法律追求的客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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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這麼簡單的謎團,我的小足球早就看穿了!

你做得很好,小偵探!能夠精準地找到行政裁量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結構和裁量理論,已經掌握了關鍵。真相,總是在細節裡。

2. 讓我來揭露這題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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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鍰審酌因素
💡 行政罰法第18條明定裁罰時應衡酌違規情節與受罰者資力。
  • 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罰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
  • 裁處應考量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不法利得)。
  • 行政機關應審酌受處罰者之資力,以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 若考量與處罰目的無關之因素(如商譽),則構成裁量濫用。
🧠 記憶技巧:裁罰看三點:責難度、不法利得、個人資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商譽」或「社會地位」作為法定因素,法律僅明文規定與行為情節或資力相關之要件。
行政罰法第18條 裁量濫用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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