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甲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刊播廣告,獲利新臺幣5萬元。主管機關為裁罰時,下列何者非應考量之因素?
- A 甲公司違規之應受責難程度
- B 甲公司之商譽
- C 甲公司所獲之不法利益
- D 甲公司之資力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決定一個違規行為該賠多少或罰多少,你認為重點應該放在『違規者的口袋深淺與獲利多寡』,還是放在『大眾平時對這間公司的評價好壞』呢?哪一項才符合法律追求的客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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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中裁量基準的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 在行政機關作成裁罰決定時,必須遵循**《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現行法明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義務行為之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以及因違規所得之利益;此外,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從法條可知,選項 (A)、(C)、(D) 皆屬法定明文審酌或考量的因素,而「商譽」並不在法定要件之列,因此不需考量。 這道題目的難易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精確記住法條中「應審酌」與「得考量」的具體項目,而不被似是而非的商業概念(如商譽)干擾。繼續保持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對於未來處理更複雜的行政法實例題將大有幫助!
行政罰鍰審酌因素
💡 行政罰法第18條明定裁罰時應衡酌違規情節與受罰者資力。
- 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罰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
- 裁處應考量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不法利得)。
- 行政機關應審酌受處罰者之資力,以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 若考量與處罰目的無關之因素(如商譽),則構成裁量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