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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之處置?
  • A 確認身分
  • B 即時制止行為
  • C 管收行為人
  • D 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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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手段的嚴厲程度」來思考:當執法人員在違規現場為了確保後續能順利裁罰,哪些動作是屬於「維持現狀」與「確認對象」所必要的?而哪一種措施因為嚴重干預了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必須具備極其嚴苛的法定程序與法院參與,而不屬於一般的現場初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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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 你能精準辨別「調查處置」與「行政執行」的界線,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34 條的授權範圍。當行政機關發現現行違規行為時,為達成開罰目的,僅限於採取即時性、保全性的手段,如確認身分即時制止保全證據。而「管收」涉及長期剝奪人身自由(需法院裁定),屬於《行政執行法》中督促履行金錢義務的手段,絕非行政罰的調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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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現場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義務者得採取之即時調查與保全措施。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現場處置) VS 行政執行法(管收)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 34 條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實施目的 調查違規、即時制止 強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手段內容 身分確認、制止、保全 限制人身自由(法院裁定)
💬行政罰法處置著重於違規事實保全;管收則是金錢債務不履行的最終執行手段。
🧠 記憶技巧:現行犯三招:問名字(身分)、叫他停(制止)、拿證物(保全)。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罰法」調查階段的即時處置,與「行政執行法」中針對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的「管收」混淆。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 行政罰法之扣留物處理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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