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之處置?
- A 確認身分
- B 即時制止行為
- C 管收行為人
- D 保全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手段的嚴厲程度」來思考:當執法人員在違規現場為了確保後續能順利裁罰,哪些動作是屬於「維持現狀」與「確認對象」所必要的?而哪一種措施因為嚴重干預了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必須具備極其嚴苛的法定程序與法院參與,而不屬於一般的現場初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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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34 條的授權範圍。當行政機關發現現行違規行為時,為達成開罰目的,僅限於採取即時性、保全性的手段,如確認身分、即時制止、保全證據。而「管收」涉及長期剝奪人身自由(需法院裁定),屬於《行政執行法》中督促履行金錢義務的手段,絕非行政罰的調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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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現場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義務者得採取之即時調查與保全措施。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現場處置) | VS | 行政執行法(管收)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 34 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
| 實施目的 | 調查違規、即時制止 | — | 強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
| 手段內容 | 身分確認、制止、保全 | — | 限制人身自由(法院裁定) |
💬行政罰法處置著重於違規事實保全;管收則是金錢債務不履行的最終執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