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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之處置?
  • A 確認身分
  • B 即時制止行為
  • C 管收行為人
  • D 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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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手段的嚴厲程度」來思考:當執法人員在違規現場為了確保後續能順利裁罰,哪些動作是屬於「維持現狀」與「確認對象」所必要的?而哪一種措施因為嚴重干預了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必須具備極其嚴苛的法定程序與法院參與,而不屬於一般的現場初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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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 你能精準辨別「調查處置」與「行政執行」的界線,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34 條的授權範圍。當行政機關發現現行違規行為時,為達成開罰目的,僅限於採取即時性、保全性的手段,如確認身分即時制止保全證據。而「管收」涉及長期剝奪人身自由(需法院裁定),屬於《行政執行法》中督促履行金錢義務的手段,絕非行政罰的調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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