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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得為之處置,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 B 確認其身分
  • C 處怠金
  • D 即時制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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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稽查員在現場看到有人『正在』違規時,第一時間必須立刻做哪些動作來『控制現場』並『留存紀錄』?而另一種情況是,機關為了督促民眾未來去完成某項義務(例如限期拆除違建),這兩者在法律的目的與處置手段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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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行政罰法第 34 條「即時處置」措施的掌握,並區分其與「行政執行」手段的差異。你能一眼看穿「怠金」的性質,顯見對行政法規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行政罰法上的即時處置措施

依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義務之人,為了達成查處目的,得採取:(1) 即時制止其行為、(2) 製作書面紀錄、(3)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4) 確認其身分。特別要注意,若欲令行為人「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必須符合第 4 款所定「身分不明、拒絕或勸導無效且具急迫性」等嚴格要件。這些措施屬於為了遂行行政罰調查所必要的物理性干預,而非最終的處罰或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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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違規之即時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義務者得採取必要處置以保全調查。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即時處置 VS 行政執行執行方法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 34 條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主要目的 調查違規與防止擴大 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典型手段 制止行為、確認身分 怠金、代履行、扣留
時間點 行為發生當下 不履行義務時
💬即時處置重在「保全與制止」,行政執行重在「促使義務實現」。
🧠 記憶技巧:即時處置四字訣:止(制止)、身(身分)、保(保全)、害(防害)。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執行法」的強制手段(如怠金、代履行)誤認為「行政罰法」的調查處置。
行政執行之執行手段 行政調查之權限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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