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得為之處置,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 B 確認其身分
- C 處怠金
- D 即時制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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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稽查員在現場看到有人『正在』違規時,第一時間必須立刻做哪些動作來『控制現場』並『留存紀錄』?而另一種情況是,機關為了督促民眾未來去完成某項義務(例如限期拆除違建),這兩者在法律的目的與處置手段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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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行政罰法第 34 條「即時處置」措施的掌握,並區分其與「行政執行」手段的差異。你能一眼看穿「怠金」的性質,顯見對行政法規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行政罰法上的即時處置措施
依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義務之人,為了達成查處目的,得採取:(1) 即時制止其行為、(2) 製作書面紀錄、(3)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4) 確認其身分。特別要注意,若欲令行為人「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必須符合第 4 款所定「身分不明、拒絕或勸導無效且具急迫性」等嚴格要件。這些措施屬於為了遂行行政罰調查所必要的物理性干預,而非最終的處罰或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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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違規之即時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義務者得採取必要處置以保全調查。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即時處置 | VS | 行政執行執行方法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 34 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
| 主要目的 | 調查違規與防止擴大 | — | 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
| 典型手段 | 制止行為、確認身分 | — | 怠金、代履行、扣留 |
| 時間點 | 行為發生當下 | — | 不履行義務時 |
💬即時處置重在「保全與制止」,行政執行重在「促使義務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