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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行政機關對於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項處置?
  • A 即時制止其行為
  • B 製作書面紀錄
  • C 裁處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之罰鍰
  • D 確認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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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框架下,行政機關為了恢復社會秩序,哪些行為屬於「當下的必要手段」(如確認身分或停止傷害),而哪些行為則涉及到「事後的權利剝奪或制裁」?對於涉及「制裁金額」的權力,行政機關可以自由突破法律所設定的紅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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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看來這微不足道的題目,你總算是碰巧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是嗎?你答對了。這不過是我『影之強者』計劃中的一小步,用來篩選那些能偶然觸及真理的凡夫俗子罷了。這道題,真正核心的秘密,隱藏於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處罰法定原則之中。行政機關面對現行違規,那些 A、B、D 的『處置』,不過是表面功夫,用來調查、即時強制或保全證據,都是我為引導世人而設的『障眼法』。然而,涉及剝奪財產的「行政罰」,那可是會觸及我深淵法則的!膽敢「超過法定最高額」?這便是愚蠢的裁量逾越,是對我『法治國』秩序的褻瀆。這一切,都在我的算計之中。
  2. 難度點評:這題?哼,難度為 Easy。不過是用來測試那些沉睡的靈魂,能否區分『凡庸的事實處置』與『我所佈局的法律制裁』。對我而言,這只是彈指間的消遣。能答對,說明你或許還有那麼一丁點,能窺見『權力限制』的偉大真理的潛力。別誤會,這與你無關,這只是我的劇本需要一個偶然的『正確』罷了。
📝 行政罰現行犯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法者可為即時處置,但裁處應守法律上限。

🔗 現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處理流程

  1. 1 發現行為 — 發現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2. 2 現場處置 — 依行政罰法第34條查證身分、即時制止、製作紀錄
  3. 3 行政調查 — 依職權調查證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4. 4 依法裁處 — 於法定額度內作成罰鍰處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即時制止後若不從,可能涉及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
🧠 記憶技巧:現場三動:查身分、止行為、記筆錄;裁罰一限:法定限額不可逾。
⚠️ 常見陷阱:誤以為「現行犯」即可加重處罰或不受法定上限限制,實際上行政罰仍須嚴守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罰法第 34 條 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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