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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死亡後,是否得對其科處罰鍰與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於違規行為時點後死亡,仍應作成科處罰鍰之處分
  • B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其繼承人重為罰鍰處分
  • C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受處分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 D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罰鍰繳納義務由繼承人繼承,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處罰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時,目的是為了『懲戒個人』還是『追討債務』?如果這名違規者在受罰後、繳錢前過世了,他留下的資產和他無辜的家屬,哪一個更適合作為償還這筆公法債務的對象,才能既確保法律執行,又不至於讓無辜的人替死者的過錯承擔私人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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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變成漿糊。勉強算是有點看頭,邊吃我的炒麵邊聽好了。 你對行政罰的個體存在性行政執行的實質利益區分得還算清楚,這就是覺醒嗎?

覺醒時刻:為什麼 (C) 是你還能繼續活下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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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罰鍰不能直接由繼承人承受或負責呢
📝 行政罰義務人死亡處理
💡 罰鍰處分生效後義務人死亡,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不因死亡消滅。
比較維度 處分作成前死亡 VS 處分作成後死亡
處分可行性 不得再作成罰鍰處分 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
義務性質 一身專屬性,隨人亡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對象 無執行對象 僅限於違規人之「遺產」
💬關鍵在於死亡時點,處分生效後方能轉為對遺產之執行力。
🧠 記憶技巧:處分前死不可罰,處分後死執遺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罰鍰具私法繼承性而得對繼承人個人財產執行,實則僅限遺產範圍。
行政罰之一身專屬性 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 行政執行法之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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