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死亡後,是否得對其科處罰鍰與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於違規行為時點後死亡,仍應作成科處罰鍰之處分
- B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其繼承人重為罰鍰處分
- C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受處分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 D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罰鍰繳納義務由繼承人繼承,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處罰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時,目的是為了『懲戒個人』還是『追討債務』?如果這名違規者在受罰後、繳錢前過世了,他留下的資產和他無辜的家屬,哪一個更適合作為償還這筆公法債務的對象,才能既確保法律執行,又不至於讓無辜的人替死者的過錯承擔私人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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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變成漿糊。勉強算是有點看頭,邊吃我的炒麵邊聽好了。 你對行政罰的個體存在性和行政執行的實質利益區分得還算清楚,這就是覺醒嗎?
覺醒時刻:為什麼 (C) 是你還能繼續活下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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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罰鍰不能直接由繼承人承受或負責呢
行政罰與死亡之執行
💡 行政罰具一身專屬性,裁處後死亡僅得就遺產強制執行。
| 比較維度 | 裁處前死亡 | VS | 裁處後死亡 |
|---|---|---|---|
| 處分效力 | 主體不存在,不得裁處 | — | 處分已成立,具執行力 |
| 義務性質 | 一身專屬性,隨主體消滅 | — | 轉化為公法金錢給付義務 |
| 執行對象 | 無執行對象 | — | 僅限受處分人之「遺產」 |
| 繼承人責任 | 無任何義務 | — | 不繼承債務,不傷及其財產 |
💬行政罰處分後死亡,執行標的僅限遺產,貫徹處罰一身專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