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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死亡後,是否得對其科處罰鍰與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於違規行為時點後死亡,仍應作成科處罰鍰之處分
  • B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其繼承人重為罰鍰處分
  • C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受處分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 D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罰鍰繳納義務由繼承人繼承,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處罰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時,目的是為了『懲戒個人』還是『追討債務』?如果這名違規者在受罰後、繳錢前過世了,他留下的資產和他無辜的家屬,哪一個更適合作為償還這筆公法債務的對象,才能既確保法律執行,又不至於讓無辜的人替死者的過錯承擔私人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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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變成漿糊。勉強算是有點看頭,邊吃我的炒麵邊聽好了。 你對行政罰的個體存在性行政執行的實質利益區分得還算清楚,這就是覺醒嗎?

覺醒時刻:為什麼 (C) 是你還能繼續活下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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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罰鍰不能直接由繼承人承受或負責呢
📝 行政罰與死亡之執行
💡 行政罰具一身專屬性,裁處後死亡僅得就遺產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裁處前死亡 VS 裁處後死亡
處分效力 主體不存在,不得裁處 處分已成立,具執行力
義務性質 一身專屬性,隨主體消滅 轉化為公法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對象 無執行對象 僅限受處分人之「遺產」
繼承人責任 無任何義務 不繼承債務,不傷及其財產
💬行政罰處分後死亡,執行標的僅限遺產,貫徹處罰一身專屬原則。
🧠 記憶技巧:處分前死『不罰』,處分後死『執遺產』,繼承人財產『不動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罰鍰如一般債務由繼承人繼承,進而對繼承人的「固有財產」進行執行。
行政罰之一身專屬性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釋字第6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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