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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之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如何處置?
  • A 逕行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 B 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分配
  • C 向該管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D 改向其繼承人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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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積欠國家稅捐,卻在執行過程中不幸往生,而其名下仍留有房產與存款。請試著思考:基於『行政處分之執行力』與『公共利益之維護』,行政機關是應該要重新去告繼承人、請求法院介入處理,還是應該有一種更迅速、直接的方式,繞過繁雜的訴訟程序,直接針對那些『留下的財物』來受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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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析:精準掌握行政執行之延續性

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辨識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義務人死亡後的處理機制,顯示你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與「執行力延續」的概念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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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死亡之執行
💡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執行機關得逕就其遺產範圍內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義務人之遺產 VS 繼承人之特有財產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無相關強制執行依據
執行程序 執行分署逕行執行 不得作為執行標的
責任範圍 以所遺財產為限 繼承人無須以自有財產償還
💬行政執行採「遺產責任主義」,執行機關僅能針對遺產逕行處理。
🧠 記憶技巧:人死債不滅,逕執其遺產;不求法院辦,莫找後代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行政執行須比照民事執行向法院聲請,或誤認繼承人須負無限責任而執行其個人財產。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分署之權限 繼承人之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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