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分署之相關人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下列何者並非屬於上述相關人員之範圍?
- A 法警
- B 行政執行官
- C 執行書記官
- D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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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分署的權力結構中,哪一種職位在法律定位上,其核心職責更多是偏向「維持機關秩序與人身安全」,而非直接參與或主導「金錢追討與強制處分」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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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由法條明文可知,辦理此類執行事件的相關人員範圍僅包含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以及執行員。選項中的法警並未包含在上述法條所明定的辦理人員範圍內,因此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核心人員範圍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事件,受法律保障不受干涉之核心人員。
- 核心人員包含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等三類。
- 上述人員辦理執行事件時,應依法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 行政執行法第4條僅規定移送執行及組織另定,未規範人員保障。
- 法警雖在執行分署任職,但不屬上述「不受干涉」之核心執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