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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分署之相關人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下列何者並非屬於上述相關人員之範圍?
  • A 法警
  • B 行政執行官
  • C 執行書記官
  • D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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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分署的權力結構中,哪一種職位在法律定位上,其核心職責更多是偏向「維持機關秩序與人身安全」,而非直接參與或主導「金錢追討與強制處分」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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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由法條明文可知,辦理此類執行事件的相關人員範圍僅包含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以及執行員。選項中的法警並未包含在上述法條所明定的辦理人員範圍內,因此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

📝 行政執行核心人員範圍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事件,受法律保障不受干涉之核心人員。
  • 核心人員包含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等三類。
  • 上述人員辦理執行事件時,應依法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 行政執行法第4條僅規定移送執行及組織另定,未規範人員保障。
  • 法警雖在執行分署任職,但不屬上述「不受干涉」之核心執行人員。
🧠 記憶技巧:執行鐵三角:官、書、員(執行官、書記官、執行員)。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法警」納入核心執行人員;且常誤認行政執行法第4條有具體保障條款。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分署組織 行政執行法第4條職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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