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分署之相關人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下列何者並非屬於上述相關人員之範圍?
- A 法警
- B 行政執行官
- C 執行書記官
- D 執行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分署的權力結構中,哪一種職位在法律定位上,其核心職責更多是偏向「維持機關秩序與人身安全」,而非直接參與或主導「金錢追討與強制處分」的法律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執行核心法條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行政執行分署內部的功能性職稱,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的組織架構與職權分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細節題是公職考試拿分的關鍵,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執行法定人員
💡 行政執行分署辦理金錢給付義務,法定人員受法律保障不受干涉。
-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2項,金錢給付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
- 核心執行人員包含: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
- 上述人員辦理執行事件時,受法律保障不受非法或不當干涉。
- 法警主要隸屬法院或檢察署,非行政執行法列舉之辦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