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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分署之相關人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下列何者並非屬於上述相關人員之範圍?
  • A 法警
  • B 行政執行官
  • C 執行書記官
  • D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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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分署的權力結構中,哪一種職位在法律定位上,其核心職責更多是偏向「維持機關秩序與人身安全」,而非直接參與或主導「金錢追討與強制處分」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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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執行核心法條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行政執行分署內部的功能性職稱,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的組織架構與職權分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細節題是公職考試拿分的關鍵,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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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法定人員
💡 行政執行分署辦理金錢給付義務,法定人員受法律保障不受干涉。
  •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2項,金錢給付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
  • 核心執行人員包含: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
  • 上述人員辦理執行事件時,受法律保障不受非法或不當干涉。
  • 法警主要隸屬法院或檢察署,非行政執行法列舉之辦理人員。
🧠 記憶技巧:執行鐵三角:官、書、員(官員書寫好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院或檢察署編制的「法警」誤認為行政執行法明文保障的執行人員。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分署之組織 行政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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