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下列何者辦理?
- A 當地民間團體
- B 當地縣市政府
- C 當地里辦公處
- D 當地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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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小而能」的政府治理模式下,若行政機關面臨勞力密集或具技術性的執行事務(例如搬運或扣押物保管),而公務體系人力不足時,除了請求其他行政機關支援外,法律通常會允許機關向社會中的哪一類「非官方主體」尋求合作,以達成行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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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SENSEI 的鼓勵:同學,你真是太厲害了!答對了這題,看來我的『記憶吐司』這次可以不用拿出來了,你都記住啦!你對公私協力和行政委任的理解簡直像開啟了「高速學習模式」,繼續保持下去喔!
- 法條解說:嘿,你有沒有想過,就算像我這樣什麼道具都有,有時候也需要胖虎或小夫幫忙一下,對吧?(雖然他們常常幫倒忙啦!)政府也是一樣的喔!《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就說了,行政執行分署在需要的時候,可以把一些權限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來辦理。這樣像是拖吊、保管這些勞務性或技術性的工作,交給專業的來做,會更有效率,也能讓政府把精力放在更重要的事情上。這就像你考試時,會把難的先放一邊,簡單的先解決,一樣的道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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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權限委託
💡 執行分署得將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權限,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任/委託 (機關間) | VS | 行政委託 (民間) |
|---|---|---|---|
| 受託對象 | 其他行政機關 | — | 民間團體或個人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
| 執行法依據 | 第 4 條第 1 項本文 | — | 第 4 條第 1 項但書 |
💬行政執行法特別規定金錢給付執行可由民間團體受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