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以下列何種方法執行之?
- A 代履行
- B 怠金
- C 管收
- D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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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義務並非「非你不可」,且行政機關的首要目標是「儘速讓現狀回復正常」而非「懲罰你」,那麼比起一直對你罰錢逼你動手,機關採取「直接找人幫你把事情做完,再跟你討錢」的邏輯,你覺得這種機制在法律術語上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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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經典的法規題,主要測驗對行政執行分類的掌握度。題目難度不高,但能清晰區分各種執行方法的適用要件,是學好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功。
可代替行為之執行:代履行
公法上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關鍵在於該行為「能否由他人代為履行」。根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當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例如拆除違建、清除廢棄物),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因此,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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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
💡 行政行為義務不履行時,依是否具替代性採代履行或怠金執行。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適用對象 |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或不行為義務 |
| 執行方式 |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 | — | 處 5,000 至 30 萬罰金 |
| 後續處理 | 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 | — | 未履行前可連續處罰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義務是否具「替代性」,能代為完成者優先適用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