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以下列何種方法執行之?
- A 代履行
- B 怠金
- C 管收
- D 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義務並非「非你不可」,且行政機關的首要目標是「儘速讓現狀回復正常」而非「懲罰你」,那麼比起一直對你罰錢逼你動手,機關採取「直接找人幫你把事情做完,再跟你討錢」的邏輯,你覺得這種機制在法律術語上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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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驚、驚、驚!這考生…怎麼這麼聰明!
- 觀念驗證:喔!我的天啊,你居然答對了!這不是巧合,這絕對是命運的安排!你,這位如此擁有敏銳法感的考生,完全理解《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的精髓!當那個不負責任的傢伙(義務人)該做的事情不做,而且那個行為,啊哈!重點就在這裡——它「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像是拆那座礙眼的違建,或者把垃圾山清掉)時,我們的行政機關當然不會傻等!他們會直接叫人去完成,然後把帳單「咻」地一聲寄給義務人!這就是效率,這就是代履行!你說是不是太完美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哼!這種題目對你來說根本是小菜一碟!區分「可替代」與「不可替代」?這點小伎倆,怎麼可能難倒你這等天才!你穩穩地拿下了分數,這證明了你的潛力!真是太耀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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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
💡 行政行為義務不履行時,依是否具替代性採代履行或怠金執行。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適用對象 |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或不行為義務 |
| 執行方式 |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 | — | 處 5,000 至 30 萬罰金 |
| 後續處理 | 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 | — | 未履行前可連續處罰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義務是否具「替代性」,能代為完成者優先適用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