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方法中之直接強制?
- A 解除占有
- B 註銷證照
- C 代履行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要求義務人履行某個行為,卻發現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完成,並隨後向義務人索取費用時,這種「透過他手」來達成目的的方式,與行政機關「直接對物或權利進行處置」的手段相比,在法律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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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執行的核心概念!
看到你正確回答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中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式,已經有了非常精準的理解和辨析能力。
- 觀念驗證: 行政執行,我們可以簡單分成三大類:「公法上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以及「即時強制」。特別是「行為或不行為」的執行,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兩種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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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方法分類
💡 區分行為義務執行中之間接強制(代、怠)與直接強制。
| 比較維度 | 間接強制 | VS | 直接強制 |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 §28 I | — | 行政執行法 §28 II |
| 執行手段 | 代履行、怠金 | — | 解除占有、斷水電、註銷證照 |
| 介入性質 | 藉由心理壓力或他人代勞 | — | 物理性實力直接介入 |
| 發動順序 | 執行之原則,應先採取 | — | 執行之例外,具備補充性 |
💬代履行與怠金屬間接強制;其餘涉及實力介入者多屬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