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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方法中之直接強制?
  • A 解除占有
  • B 註銷證照
  • C 代履行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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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要求義務人履行某個行為,卻發現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完成,並隨後向義務人索取費用時,這種「透過他手」來達成目的的方式,與行政機關「直接對物或權利進行處置」的手段相比,在法律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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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執行的核心概念!

看到你正確回答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中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式,已經有了非常精準的理解和辨析能力。

  1. 觀念驗證: 行政執行,我們可以簡單分成三大類:「公法上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以及「即時強制」。特別是「行為或不行為」的執行,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兩種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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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方法分類
💡 區分行為義務執行中之間接強制(代、怠)與直接強制。
比較維度 間接強制 VS 直接強制
法源依據 行政執行法 §28 I 行政執行法 §28 II
執行手段 代履行、怠金 解除占有、斷水電、註銷證照
介入性質 藉由心理壓力或他人代勞 物理性實力直接介入
發動順序 執行之原則,應先採取 執行之例外,具備補充性
💬代履行與怠金屬間接強制;其餘涉及實力介入者多屬直接強制。
🧠 記憶技巧:間接「代、怠」(等待他人),直接「斷、拆、銷」(直接動手)。
⚠️ 常見陷阱:最常將『代履行』誤認為直接強制。代履行是由他人代勞後收費,並非行政機關直接以物理力介入義務人之人身或財產。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之救濟(聲明異議)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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