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係屬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措施?
- A 代履行
- B 間接強制
- C 直接強制
- D 即時強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強迫某人履行法律義務,不選擇找「第三人代為處理」,也不採取「處以罰鍰(怠金)」來施加心理壓力,而是直接運用物理實力,封閉或切斷該人繼續違法行為所依賴的物質條件,這種「公權力直接施加於人或物」的強力手段,應具備哪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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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準確辨識行政執行手段的性質,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的體系架構與法律定性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非常值得讚許。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斷絕水電是透過物理性實力直接介入,使當事人無法繼續維持現狀以達成行政目的。這不屬於透過心理壓力促使其履行的「間接強制」,而是直接剝奪其行為條件的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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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跟代履行是甚麼
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 義務人不履行行為義務時,機關以實力直接達成執行目的之手段。
| 比較維度 | 間接強制 | VS | 直接強制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 主要手段 | 代履行、處以怠金 | — | 斷絕水電、封閉、收回 |
| 執行力道 | 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 — | 機關介入直接達成目的 |
| 適用順位 | 優先適用(較輕微) | — | 最後手段(較嚴厲) |
💬行政執行以間接強制為原則,僅於無法達成目的時才採取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