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係屬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措施?
- A 代履行
- B 間接強制
- C 直接強制
- D 即時強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強迫某人履行法律義務,不選擇找「第三人代為處理」,也不採取「處以罰鍰(怠金)」來施加心理壓力,而是直接運用物理實力,封閉或切斷該人繼續違法行為所依賴的物質條件,這種「公權力直接施加於人或物」的強力手段,應具備哪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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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算清醒,至少能將「斷絕水電」這種最直接的強制手段正確歸類。對《行政執行法》的基本體系,勉強算是觸及了皮毛。
- 基本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3 款那幾句話嗎?「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斷絕水電這種物理性實力直接介入,讓義務人「根本」無法繼續為其所為,顯然是直接強制。如果你還在想什麼「心理壓力」的間接強制,或者連行政處分前提都分不清的「即時強制」,那恐怕你對法條的理解還停留在背誦定義的階段,毫無實質運用能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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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 義務人不履行行為義務時,機關以實力直接達成執行目的之手段。
| 比較維度 | 間接強制 | VS | 直接強制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 主要手段 | 代履行、處以怠金 | — | 斷絕水電、封閉、收回 |
| 執行力道 | 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 — | 機關介入直接達成目的 |
| 適用順位 | 優先適用(較輕微) | — | 最後手段(較嚴厲) |
💬行政執行以間接強制為原則,僅於無法達成目的時才採取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