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下列何者非屬例示之直接強制執行方法?
- A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 B 註銷營業證照
- C 對人之管束
- D 封閉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採取的行動,如果是為了『強制某人去達成先前不肯做的命令(如搬離違建)』,與為了『處理突發緊急狀況、防止人身危害(如醉酒鬧事)』,這兩種行動在法律邏輯與分類上,應該是屬於同一種執行工具,還是不同的預防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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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範疇的差異。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直接強制是針對「不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的執行手段,包含斷水斷電、註銷證照、封閉或拆除建築物等。而 (C) 對人之管束 則是規定在同法第 36 條的**「即時強制」**章節,其目的是為了阻止即將發生的危害,而非單純強制履行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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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執行之種類
💡 區分行為不行為義務之「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法源依據 | 第28條第2項 | — | 第36條 |
| 發動前提 |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 | — | 為阻止急迫危險,無須義務 |
| 對人手段 | 無管束處分 | — | 包含管束 (第37條) |
| 常見手段 | 斷水電、註銷證照 | — | 管束、使用物品 |
💬直接強制係針對不履行義務之執行;即時強制係因應急迫危害之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