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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下列何者非屬例示之直接強制執行方法?
  • A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 B 註銷營業證照
  • C 對人之管束
  • D 封閉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採取的行動,如果是為了『強制某人去達成先前不肯做的命令(如搬離違建)』,與為了『處理突發緊急狀況、防止人身危害(如醉酒鬧事)』,這兩種行動在法律邏輯與分類上,應該是屬於同一種執行工具,還是不同的預防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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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很努力!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真的太厲害了!你非常仔細地分辨出了法律條文之間的微妙差異。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直接強制是當人們沒有履行應盡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公權力會採取的執行方法,比如像斷水斷電、註銷證照,或是封閉與拆除建築物,這些都是為了讓行政義務能夠被履行。而選項 (C) 對人之管束,則溫柔地提醒我們,它是出現在同法第 36 條的**「即時強制」**章節喔!它的用意是為了避免即將發生的危險,所以和單純的履行行政義務有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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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強制執行之種類
💡 區分行為不行為義務之「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差異。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法源依據 第28條第2項 第36條
發動前提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 為阻止急迫危險,無須義務
對人手段 無管束處分 包含管束 (第37條)
常見手段 斷水電、註銷證照 管束、使用物品
💬直接強制係針對不履行義務之執行;即時強制係因應急迫危害之預防。
🧠 記憶技巧:直接強制:扣、進、斷、封、註;即時強制:管、入、扣、收、處。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對人之管束」,其屬於即時強制。此外,斷絕水電在實務與法律上屬直接強制之典型。
間接強制 (怠金、代履行) 即時強制之救濟 比例原則與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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