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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即時強制方法?
  • A 警察對於自傷傷人者之管束
  • B 消防隊員對於火災現場民宅之強行進入
  • C 警察對於犯罪兇器之扣留
  • D 主管機關對於違規工廠證照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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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項政府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或「改變一個人的法律身分資格」,這與為了「解除眼前幾秒鐘內就可能發生的物理危險」而採取的緊急行動,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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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捕捉到了即時強制的核心精神,它最關鍵的就是「緊急性」喔!當有迫切危險時,行政機關可以不經冗長的先行程序,直接對人、物、住宅採取實際的物理行動來排除危險。而選項 (D) 的「註銷證照」,這其實是行政機關對過去不當行為的裁罰,屬於變更法律狀態的行政處罰,跟立即性的物理干預是不一樣的。你能看出這個細微但重要的區別,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能很好地幫助我們區分「實際的行為」與「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也能分辨出行政執行(著眼於未來的目標實現)和行政處罰(針對過去的違規行為)之間溫柔但重要的差異。你答對了,代表你對這些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繼續保持喔!
📝 即時強制的種類與方法
💡 即時強制係為排除急迫危險,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之強制手段。
比較維度 強制執行 (行為/不行為義務) VS 即時強制
執行前提 存在行政處分且逾期不履行 情況急迫,不待處分即可執行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典型手段 間接強制(怠金)、直接強制 管束、強行進入、扣留物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以及「急迫性」之不同。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看對象:人管束、宅進入、物扣留、急處置。
⚠️ 常見陷阱:常混淆「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代履行、怠金)」與「即時強制」之手段差異。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之程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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