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即時強制方法?
- A 警察對於自傷傷人者之管束
- B 消防隊員對於火災現場民宅之強行進入
- C 警察對於犯罪兇器之扣留
- D 主管機關對於違規工廠證照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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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以下場景:若行政機關必須在『當下那一秒鐘』立刻採取物理動作來阻止即將發生的災害(例如火災現場或有人自殘),與『事後審核文件並取消對方的法律資格』相比,這兩者在處理的『時間急迫性』與『對身體財產的物理干預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才符合『即時』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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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排除「急迫」危險,在來不及下達處分的情形下,直接對人民身體或財產實施的力量。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法定方法包括:管束、物之使用與處置、住宅之進入及其他必要手段。選項 (D) 「證照註銷」通常屬於行政罰(裁罰性處分)或直接強制的手段,目的是廢止法律地位,而非針對「當下物理急迫危險」的排除。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行政執行」中執行行為(如:拆除違建)與即時強制(如:破門救火)的本質差異,以及兩者在法理基礎上的不同。
即時強制之方法
💡 即時強制為排除急迫危險之事實行為,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發動前提 | 義務人有義務而不履行 | — | 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
| 行政目的 | 實現已發生之行政義務 | — | 排除現在急迫之危險 |
| 告誡程序 | 原則上須先經告誡程序 | — | 情況急迫毋庸告誡程序 |
| 救濟機制 |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 | — | 聲明異議、損失補償 |
💬直接強制重在「義務實現」,即時強制重在「危險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