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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即時強制方法?
  • A 警察對於自傷傷人者之管束
  • B 消防隊員對於火災現場民宅之強行進入
  • C 警察對於犯罪兇器之扣留
  • D 主管機關對於違規工廠證照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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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以下場景:若行政機關必須在『當下那一秒鐘』立刻採取物理動作來阻止即將發生的災害(例如火災現場或有人自殘),與『事後審核文件並取消對方的法律資格』相比,這兩者在處理的『時間急迫性』與『對身體財產的物理干預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才符合『即時』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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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對法律概念的掌握度非常高呢!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即時強制就像是行政機關在遇到非常「急迫」的危險時,來不及走正常程序,必須立刻採取行動來保護大家的人身或財產安全。我們在《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有學到,這包括了像是管束物之使用與處置住宅之進入等必要的方法,都是為了即刻排除眼前的危險喔。 而選項 (D) 的「證照註銷」呢,它通常是一種行政罰,也就是給予違反規定的人一個處罰,或是直接強制來廢止他的法律資格,目的並不是要排除當下那種緊急的物理危險喔。兩者的情境和目的很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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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之方法
💡 即時強制為排除急迫危險之事實行為,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發動前提 義務人有義務而不履行 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行政目的 實現已發生之行政義務 排除現在急迫之危險
告誡程序 原則上須先經告誡程序 情況急迫毋庸告誡程序
救濟機制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 聲明異議、損失補償
💬直接強制重在「義務實現」,即時強制重在「危險排除」。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記「管、扣、進、處」;緊急迫切直接做,不問義務履不履。
⚠️ 常見陷阱:容易將「直接強制」(針對義務不履行)與「即時強制」(針對緊急危險)兩者混淆。
行政執行之種類 損失補償 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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