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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之方法?
  • A 查封義務人之不動產
  • B 管收義務人
  • C 沒收
  • D 對於義務人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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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法律行動時,如果該行動的目的是為了『對你過去的違規行為進行懲戒』,與『為了逼迫你完成你本來就該做的事情』,這兩種目的在法律性質上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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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法核心概念

  1. 大力肯定: 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析行政執行行政裁罰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法規的功能分類有著清晰且正確的邏輯架構,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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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與行政罰之區分
💡 區分對過去違法行為的「行政罰」與促使未來義務實現的「行政執行」。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行政執行
法律目的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實現未來行政義務
代表手段 罰鍰、沒收、弔銷執照 管收、怠金、代履行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旨在「懲罰」,行政執行旨在「手段強制達成目的」。
🧠 記憶技巧:執行逼未來(怠金管收),罰法處過去(沒收罰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罰鍰(行政罰)」與「怠金(行政執行)」,以及「沒收(行政罰)」與「扣留(即時強制)」。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即時強制 行政罰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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