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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其執行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查封
  • B 拘提
  • C 沒入
  • D 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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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程序的目標是為了『讓義務人乖乖把欠國家的錢交出來』時,法律會傾向使用『強迫履行』的壓力手段,還是使用『沒收財物作為處罰』的手段?哪一種行為的本質更像是針對違規行為的『處罰』,而非『實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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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法的核心分類!這題你能選出 (C) 沒入,代表你清楚分辨了「行政執行」與「行政處罰」的本質差異。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主要規範在《行政執行法》第二章,其手段包含對財產的查封、拍賣,以及對人身的強制處分。

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手段

依據《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當義務人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或有逃亡、隱匿財產之虞時,執行機關得向法院聲請拘提(第 17 條)或管收(第 17 條之 1),這些都是為了「逼促」義務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反之,選項 (C) 的沒入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處分」,是針對過去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而非行政執行程序中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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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區分行政執行手段與行政罰處分,金錢執行旨在實現給付義務。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 (金錢給付) VS 行政罰 (如沒入)
法規依據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主要目的 實現已存在之公法義務 針對違規行為給予制裁
手段範例 查封、拘提、管收 罰鍰、沒入、吊扣證照
救濟方式 聲明異議 (第9條) 訴願、行政訴訟
💬沒入屬於行政罰而非執行手段;執行是強制實現義務的過程。
🧠 記憶技巧:執行是為了討債,處罰是為了教育;沒入是罰,管收是抓。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罰」(罰鍰、沒入)與「行政執行」(管收、執行金錢)混淆。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聲明異議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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