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其執行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查封
- B 拘提
- C 沒入
- D 管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程序的目標是為了『讓義務人乖乖把欠國家的錢交出來』時,法律會傾向使用『強迫履行』的壓力手段,還是使用『沒收財物作為處罰』的手段?哪一種行為的本質更像是針對違規行為的『處罰』,而非『實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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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與行政罰的性質差異,已經有了相當清晰的法律概念基礎。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基礎題型,旨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實現義務」與「裁罰處分」的邏輯邊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手段
在行政執行法實務中,當義務人拒絕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時,執行機關首先會採取查封(seizure)、拍賣等針對財產的強制執行手段。若義務人有逃匿或隱匿財產之虞,則會動用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手段,這就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與第 17-1 條所規定的拘提(arrest)與管收(detention),藉此間接施壓以達成執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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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區分行政執行手段與行政罰處分,金錢執行旨在實現給付義務。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 (金錢給付) | VS | 行政罰 (如沒入) |
|---|---|---|---|
| 法規依據 |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罰法 |
| 主要目的 | 實現已存在之公法義務 | — | 針對違規行為給予制裁 |
| 手段範例 | 查封、拘提、管收 | — | 罰鍰、沒入、吊扣證照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 (第9條) | — | 訴願、行政訴訟 |
💬沒入屬於行政罰而非執行手段;執行是強制實現義務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