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以下列何者執行方式,拘束義務人身體以強制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A 直接執行
- B 直接強制
- C 即時強制
- D 間接強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機關的最終目的是「拿到義務人欠繳的金錢」。當機關決定暫時限制義務人的自由,而不是直接從其戶頭扣款時,這個行為是「直接」達成了拿回錢的結果,還是透過某種「心理壓力」,迫使義務人最終自己決定把錢交出來?這種「轉個彎」達成目的的手段,屬於哪種強制類型?
行政執行:管收處分
💡 管收屬金錢給付義務之間接強制,藉限制自由施壓促其履行。
| 比較維度 | 間接強制 (如管收) | VS | 直接強制 (如查封) |
|---|---|---|---|
| 執行目的 | 給予壓力促使履行 | — | 直接實現執行內容 |
| 手段性質 | 心理或間接之強制 | — | 對人或物直接施力 |
| 具體例子 | 管收、怠金 | — | 查封、拍賣、扣押 |
💬管收雖限制身體,但目的是逼迫給錢,並非直接取得金錢,故為「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