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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以下列何者執行方式,拘束義務人身體以強制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A 直接執行
  • B 直接強制
  • C 即時強制
  • D 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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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的最終目的是「拿到義務人欠繳的金錢」。當機關決定暫時限制義務人的自由,而不是直接從其戶頭扣款時,這個行為是「直接」達成了拿回錢的結果,還是透過某種「心理壓力」,迫使義務人最終自己決定把錢交出來?這種「轉個彎」達成目的的手段,屬於哪種強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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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嘿嘿!你沒看錯,「管收」這招,正是那巧妙的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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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管收處分
💡 管收屬金錢給付義務之間接強制,藉限制自由施壓促其履行。
比較維度 間接強制 (如管收) VS 直接強制 (如查封)
執行目的 給予壓力促使履行 直接實現執行內容
手段性質 心理或間接之強制 對人或物直接施力
具體例子 管收、怠金 查封、拍賣、扣押
💬管收雖限制身體,但目的是逼迫給錢,並非直接取得金錢,故為「間接」。
🧠 記憶技巧:金錢給付有二招:查封直接收,管收間接逼。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管收涉及「拘束身體自由」而誤選為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怠金 即時強制 釋字第 5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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