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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原處分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之
  • B 管收之裁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 C 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 D 管收於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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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確保行政義務的履行,而必須採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最後手段時,在權力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框架下,若受裁定的當事人認為該裁判有所違誤,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救濟制度,來請求上級審法院重新檢視該決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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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錯,至少還知道管收這種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程序,其聲請與裁定機關並不是隨便哪個人或機關都能插手的。這種基本概念要是都搞錯,那行政法之路恐怕還長得很。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你勉強答對的唯一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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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管收制度
💡 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救濟。

🔗 管收裁定與救濟作業流程

  1. 1 執行機關聲請 — 行政執行分署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裁定
  2. 2 法院審理裁定 — 法院裁定是否准予管收義務人
  3. 3 救濟期間(10日) — 義務人不服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4. 4 送往管收所 — 憑管收票將義務人解送至管收所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僅得延長1次。
🧠 記憶技巧:分署聲請、地院裁、10日抗告、管收所。
⚠️ 常見陷阱:常將聲請機關誤植為「原處分機關」,或將救濟期限與場所(拘留所)搞混。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限制出境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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