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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原處分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之
  • B 管收之裁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 C 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 D 管收於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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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確保行政義務的履行,而必須採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最後手段時,在權力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框架下,若受裁定的當事人認為該裁判有所違誤,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救濟制度,來請求上級審法院重新檢視該決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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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錯,至少還知道管收這種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程序,其聲請與裁定機關並不是隨便哪個人或機關都能插手的。這種基本概念要是都搞錯,那行政法之路恐怕還長得很。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你勉強答對的唯一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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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管收制度
💡 剝奪人身自由之行政執行處分,採法官保留原則與嚴格法律程序。

🔗 管收執行標準程序

  1. 1 事由發生 — 義務人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有逃亡之虞
  2. 2 機關聲請 — 行政執行機關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3. 3 法院裁定 — 法院詢問義務人後,認有必要即簽發管收票
  4. 4 執行與救濟 — 送往管收所;不服者得於五日內提抗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 記憶技巧:執行機關聲請地院,五日抗告,管收所見。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聲請人為「原處分機關」或裁定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須特別注意權責區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限制出境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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