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原處分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之
- B 管收之裁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 C 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 D 管收於拘留所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確保行政義務的履行,而必須採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最後手段時,在權力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框架下,若受裁定的當事人認為該裁判有所違誤,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救濟制度,來請求上級審法院重新檢視該決定的正確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哼,看來你還沒完全退化)
做得不錯,至少還知道管收這種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程序,其聲請與裁定機關並不是隨便哪個人或機關都能插手的。這種基本概念要是都搞錯,那行政法之路恐怕還長得很。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你勉強答對的唯一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執行之管收制度
💡 剝奪人身自由之行政執行處分,採法官保留原則與嚴格法律程序。
🔗 管收執行標準程序
- 1 事由發生 — 義務人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有逃亡之虞
- 2 機關聲請 — 行政執行機關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 3 法院裁定 — 法院詢問義務人後,認有必要即簽發管收票
- 4 執行與救濟 — 送往管收所;不服者得於五日內提抗告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