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管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
- B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管收實務上於拘留所執行之
- D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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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強制人民履行義務,而必須採取『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的手段時,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具備『公正獨立性』的權力機關來做最後的把關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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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關於「管收」的規定確實容易與刑事程序的「拘捕」產生混淆。你選了 (D),可能是聯想到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的時限,但在行政執行法中,「管收(Detention)」的目的是為了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性質與刑事偵查不同。
管收的期限與場所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管收的期限一次最長可達 3 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並非 24 小時,這也是 (D) 選項錯誤的主因。此外,管收是在專門的「管收所(Detention House)」執行,而非警察機關的拘留所,因此 (C) 也不正確。至於救濟途徑,義務人不服法院的管收裁定時,應提起「抗告(Interlocutory Appeal)」,而非行政程序中的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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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管收程序
💡 管收採法院保留原則,由執行機關聲請地方法院裁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管收 | VS | 刑事拘留/羈押 |
|---|---|---|---|
| 決定機關 | 地方法院裁定 | — | 法院或警察機關 |
| 執行場所 | 特定管收所 | — | 拘留所/看守所 |
| 期限 | 三個月(得延一次) | — | 24小時(拘留) |
| 救濟方式 | 抗告 | — | 抗告或提審 |
💬管收雖非刑事罰,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須經法院審查以符憲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