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管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
- B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管收實務上於拘留所執行之
- D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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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強制人民履行義務,而必須採取『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的手段時,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具備『公正獨立性』的權力機關來做最後的把關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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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測驗大家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處分要件的熟悉度,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記憶題。你能準確避開其他干擾選項,代表對行政執行的法定程序已有很扎實的理解!
管收制度的法定要件
管收因為會嚴重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基於憲法「法官保留原則」,行政執行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必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因此選項 (A) 是正確的。也因為這是法院的裁定,若義務人不服,應該依法提起抗告,而不是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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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是改了二級二審了嗎?
行政執行之管收程序
💡 管收採法院保留原則,由執行機關聲請地方法院裁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管收 | VS | 刑事拘留/羈押 |
|---|---|---|---|
| 決定機關 | 地方法院裁定 | — | 法院或警察機關 |
| 執行場所 | 特定管收所 | — | 拘留所/看守所 |
| 期限 | 三個月(得延一次) | — | 24小時(拘留) |
| 救濟方式 | 抗告 | — | 抗告或提審 |
💬管收雖非刑事罰,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須經法院審查以符憲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