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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管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
  • B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管收實務上於拘留所執行之
  • D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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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強制人民履行義務,而必須採取『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的手段時,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具備『公正獨立性』的權力機關來做最後的把關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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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測驗大家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處分要件的熟悉度,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記憶題。你能準確避開其他干擾選項,代表對行政執行的法定程序已有很扎實的理解!

管收制度的法定要件

管收因為會嚴重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基於憲法「法官保留原則」,行政執行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必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因此選項 (A) 是正確的。也因為這是法院的裁定,若義務人不服,應該依法提起抗告,而不是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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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管收程序
💡 管收採法院保留原則,由執行機關聲請地方法院裁定。
比較維度 行政管收 VS 刑事拘留/羈押
決定機關 地方法院裁定 法院或警察機關
執行場所 特定管收所 拘留所/看守所
期限 三個月(得延一次) 24小時(拘留)
救濟方式 抗告 抗告或提審
💬管收雖非刑事罰,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須經法院審查以符憲法程序。
🧠 記憶技巧:地院裁、管收所、三月期、延一次、不服抗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管收是由行政機關自行裁處,或與刑事拘留的24小時時限混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拘提 行政執行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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