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管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
  • B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管收實務上於拘留所執行之
  • D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強制人民履行義務,而必須採取『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的手段時,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具備『公正獨立性』的權力機關來做最後的把關與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這題關於「管收」的規定確實容易與刑事程序的「拘捕」產生混淆。你選了 (D),可能是聯想到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的時限,但在行政執行法中,「管收(Detention)」的目的是為了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性質與刑事偵查不同。

管收的期限與場所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管收的期限一次最長可達 3 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並非 24 小時,這也是 (D) 選項錯誤的主因。此外,管收是在專門的「管收所(Detention House)」執行,而非警察機關的拘留所,因此 (C) 也不正確。至於救濟途徑,義務人不服法院的管收裁定時,應提起「抗告(Interlocutory Appeal)」,而非行政程序中的聲明異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行政訴訟不是改了二級二審了嗎?
📝 行政執行之管收程序
💡 管收採法院保留原則,由執行機關聲請地方法院裁定。
比較維度 行政管收 VS 刑事拘留/羈押
決定機關 地方法院裁定 法院或警察機關
執行場所 特定管收所 拘留所/看守所
期限 三個月(得延一次) 24小時(拘留)
救濟方式 抗告 抗告或提審
💬管收雖非刑事罰,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須經法院審查以符憲法程序。
🧠 記憶技巧:地院裁、管收所、三月期、延一次、不服抗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管收是由行政機關自行裁處,或與刑事拘留的24小時時限混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拘提 行政執行之救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與行政執行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