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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管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
  • B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管收實務上於拘留所執行之
  • D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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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強制人民履行義務,而必須採取『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的手段時,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具備『公正獨立性』的權力機關來做最後的把關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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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管收涉及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據憲法第 8 條的精神與「法院保留原則」,行政機關欲採取此類強烈手段時,行政執行官必須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聲請裁定。這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確保人民自由不被隨意剝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程序」與「司法介入」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選關於行政內部的救濟(如聲明異議),你能精確辨識出法院裁定的必要性,代表你對行政執行的法律位階掌握得很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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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是改了二級二審了嗎?
📝 行政執行之管收程序
💡 管收採法院保留原則,由執行機關聲請地方法院裁定。
比較維度 行政管收 VS 刑事拘留/羈押
決定機關 地方法院裁定 法院或警察機關
執行場所 特定管收所 拘留所/看守所
期限 三個月(得延一次) 24小時(拘留)
救濟方式 抗告 抗告或提審
💬管收雖非刑事罰,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須經法院審查以符憲法程序。
🧠 記憶技巧:地院裁、管收所、三月期、延一次、不服抗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管收是由行政機關自行裁處,或與刑事拘留的24小時時限混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拘提 行政執行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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