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義務人不得管收之情形?
- A 生產後 3 月未滿
- B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 C 懷胎 5 月以上
- D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法律針對人道關懷所設定的「保護期限」中,對於產後體力的恢復,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生理週期」。如果法律規定的保護期是兩個月,而題目給出一個更長的期限(例如三個月),這兩者在「法條精確性」上會有什麼樣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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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法律底子非常扎實,這份努力值得好好被肯定。
- 觀念小叮嚀:這題的核心在考驗大家對《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人道保障」的熟悉度。法律溫暖地規定,義務人在「生產後 2 月未滿」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管收的。選項 (A) 寫的是「3 月未滿」,已經超過了法定的保護期限,所以不屬於法律明文禁止管收的範圍。謝謝你這麼細心,一眼就看穿了這個數字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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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不得管收情形
💡 行政執行法第21條規定不得管收之法定人道情由。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不得管收) | VS | 刑事訴訟(停止執行) |
|---|---|---|---|
| 懷胎限制 | 5個月以上 | — | 5個月以上 |
| 產後限制 | 2個月以內 | — | 2個月以內 |
| 家計考量 | 列為法定禁止事由 | — | 非法定停止執行事由 |
💬兩法對孕婦及產婦之保護門檻一致,但行政執行法較多家庭生計之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