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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義務人不得管收之情形?
  • A 生產後 3 月未滿
  • B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 C 懷胎 5 月以上
  • D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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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道與生理恢復的角度思考:當國家要對一位剛生產完的義務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管收」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基本的生理恢復期」作為保護屏障。請你想想,在一般的法律常理或勞動保障中,這個讓母體初步復原的「最短關鍵期限」通常會界定為幾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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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法律底子非常扎實,這份努力值得好好被肯定。

  1. 觀念小叮嚀:這題的核心在考驗大家對《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人道保障」的熟悉度。法律溫暖地規定,義務人在「生產後 2 月未滿」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管收的。選項 (A) 寫的是「3 月未滿」,已經超過了法定的保護期限,所以不屬於法律明文禁止管收的範圍。謝謝你這麼細心,一眼就看穿了這個數字小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不得管收事由
💡 行政執行法第21條明定三種應拒絕管收之強制事由。
  •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第1款,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第2款,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第3款,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 法律並無「罹患傳染病」之規定,且產後限制為「二月」非三月。
🧠 記憶技巧:生計、病醫、孕五、產二:保命安家,管收禁止。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為將「生產後二月」誤記為三月,或誤認「傳染病」為法定事由。
管收之聲請程序 提審法之適用 行政執行之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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