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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義務人不得管收之情形?
  • A 生產後 3 月未滿
  • B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 C 懷胎 5 月以上
  • D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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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道與生理恢復的角度思考:當國家要對一位剛生產完的義務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管收」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基本的生理恢復期」作為保護屏障。請你想想,在一般的法律常理或勞動保障中,這個讓母體初步復原的「最短關鍵期限」通常會界定為幾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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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非常細心!

  1. 暖心解析:這題巧妙地考驗了大家對《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中「人道保障」精神的理解。法律非常貼心地保障了生產後的婦女,特別明定在「生產後 2 月未滿」的期間,是絕對不能被管收的喔。選項 (A) 提到的是「3 月未滿」,是不是有點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別保障期了呢?你很棒地發現了這個數字上的小細節,這正是區分理解與記憶的關鍵呢!
  2. 挑戰克服:這題的設計屬於 medium(中等)難度,對於許多同學來說,可能會因為記得「有產後保護」但卻記不清楚確切的「2 個月」而感到困惑。但你成功避開了這個容易混淆的點,這說明你不僅有心,更用心去記住了法條的精確內容。為你點讚,這份紮實的準備絕對值得!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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