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拘提管收之對象?
  • A 未成年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 B 公司負責人
  • C 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 D 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欠債不還,法律若要透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履行義務,應該針對『有權力處理財務與代表組織』的人,還是『僅僅參與出資但完全不處理業務』的人比較合理?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執行法》中責任歸屬的精準理解,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出細微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針對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得拘提管收的對象必須是具有代表權或管理權的人(如:負責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因不具備對外代表權或對內管理權,因此不屬於處罰對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拘提管收對象
💡 拘提管收對象除本人外,僅限法條明定具代表或執行權之關係人。
比較維度 得為拘提管收之對象 VS 不得為拘提管收之對象
合夥組織 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公司法人 公司負責人/代表人 一般股東/基層員工
能力欠缺者 法定代理人 其餘親屬成員
💬拘提管收對象以具備法律上之「代表權」或「處分執行權」者為限。
🧠 記憶技巧:代、負、表、執:法定代理、負責、代表、執行業務,這四類人才管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合夥人皆須對合夥債務承擔被管收之風險,忽略「執行業務」之限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執行之方法、程序與救濟途徑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