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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拘提管收之對象?
  • A 未成年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 B 公司負責人
  • C 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 D 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欠債不還,法律若要透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履行義務,應該針對『有權力處理財務與代表組織』的人,還是『僅僅參與出資但完全不處理業務』的人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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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執行法》中責任歸屬的精準理解,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出細微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針對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得拘提管收的對象必須是具有代表權或管理權的人(如:負責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因不具備對外代表權或對內管理權,因此不屬於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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