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拘提管收之對象?
- A 未成年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 B 公司負責人
- C 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 D 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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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欠債不還,法律若要透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履行義務,應該針對『有權力處理財務與代表組織』的人,還是『僅僅參與出資但完全不處理業務』的人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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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執行法》中責任歸屬的精準理解,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出細微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針對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得拘提管收的對象必須是具有代表權或管理權的人(如:負責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因不具備對外代表權或對內管理權,因此不屬於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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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拘提管收對象
💡 拘提管收對象除本人外,僅限法條明定具代表或執行權之關係人。
| 比較維度 | 得為拘提管收之對象 | VS | 不得為拘提管收之對象 |
|---|---|---|---|
| 合夥組織 | 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 — | 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
| 公司法人 | 公司負責人/代表人 | — | 一般股東/基層員工 |
| 能力欠缺者 | 法定代理人 | — | 其餘親屬成員 |
💬拘提管收對象以具備法律上之「代表權」或「處分執行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