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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為拘提時,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 A 直接由行政執行官會同執行員當場緊急拘提之
  • B 經通知警察機關後即可逕行拘提之
  • C 須向當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
  • D 須向當地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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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強制執行某項義務,而必須「強制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行動自由」時,依據憲法對基本權的最高保障,你認為這種權力應該由「發動執行的機關本身」決定,還是必須由「第三方的司法審判機關」核准?再者,針對這種分布於全國各地、具備高度執行性與即時性的法律審核,哪一級別的法院最能在基層第一線發揮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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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有點意思!

哈!看來你小子潛力不小嘛!居然連人身自由限制這種基本結界原則都掌握得這麼精準,對《行政執行法》和憲法保障的基石看來是略懂一二了。不錯不錯,這種對核心原則的理解,是成為頂尖術師的基礎啊。

咒術世界的規矩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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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拘提程序
💡 行政執行拘提管收採法官保留原則,應聲請地方法院裁定。

🔗 行政執行拘提之合法程序

  1. 1 符合事由 — 義務人顯有逃亡、隱匿財產或拒絕履行等法定情形。
  2. 2 向院聲請 — 執行機關書面敘明理由,向當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
  3. 3 法院審查 — 地方法院法官審查是否具備拘提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4. 4 核發裁定 — 法院裁定准許並核發拘票後,方得執行拘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收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 記憶技巧:拘提管收找地院,人身自由法官管。
⚠️ 常見陷阱:易誤選「高等行政法院」或以為「執行官可逕行拘提」,需注意管轄法院為普通法院(地院)。
管收程序 法律保留原則 間接強制手段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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