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除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外,原則上並得如何處理?
- A 逕行逮捕
- B 聲請法院羈押
- C 限制住居
- D 行政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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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為了躲債可能逃往國外時,行政機關若要防止他離開,但又還沒達到需要動用司法官權限將其『關押』在監所的程度,法律通常會選擇哪種既能「留住人」又能兼顧比例原則的行政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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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基礎
- 觀念驗證: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當義務人有「顯有逃匿之虞」等特定事由時,執行機關除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外,得採取限制住居(實務包含限制出境)之處分。這是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能順利達成,所採取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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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限制住居
💡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執行機關得命擔保並限制其住居。
| 比較維度 | 限制住居 | VS | 管收 |
|---|---|---|---|
| 法律性質 | 限制居住與遷徙自由 | — | 剝奪人身自由(類似拘留) |
| 決定機關 | 行政執行機關(逕行處分) | — | 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 |
| 適用時機 | 有逃匿之虞或不報財產 | — | 限住仍不履行或逃亡之虞 |
💬限制住居屬執行機關職權;管收因涉及人身自由須採法官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