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除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外,原則上並得如何處理?
  • A 逕行逮捕
  • B 聲請法院羈押
  • C 限制住居
  • D 行政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為了躲債可能逃往國外時,行政機關若要防止他離開,但又還沒達到需要動用司法官權限將其『關押』在監所的程度,法律通常會選擇哪種既能「留住人」又能兼顧比例原則的行政保全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基礎

  1. 觀念驗證: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當義務人有「顯有逃匿之虞」等特定事由時,執行機關除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外,得採取限制住居(實務包含限制出境)之處分。這是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能順利達成,所採取的保全措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之限制住居
💡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執行機關得命擔保並限制其住居。
比較維度 限制住居 VS 管收
法律性質 限制居住與遷徙自由 剝奪人身自由(類似拘留)
決定機關 行政執行機關(逕行處分) 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
適用時機 有逃匿之虞或不報財產 限住仍不履行或逃亡之虞
💬限制住居屬執行機關職權;管收因涉及人身自由須採法官保留。
🧠 記憶技巧:逃匿先限住,不理再管收;限住自決定,管收法院裁。
⚠️ 常見陷阱:容易與刑事訴訟的「羈押」或即時強制的「行政管束」混淆。行政執行對錢財追繳常用「管收」,而非「羈押」。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即時強制之行政管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執行之方法、種類與限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