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除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外,原則上並得如何處理?
- A 逕行逮捕
- B 聲請法院羈押
- C 限制住居
- D 行政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為了躲債可能逃往國外時,行政機關若要防止他離開,但又還沒達到需要動用司法官權限將其『關押』在監所的程度,法律通常會選擇哪種既能「留住人」又能兼顧比例原則的行政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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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基礎
- 觀念驗證: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當義務人有「顯有逃匿之虞」等特定事由時,執行機關除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外,得採取限制住居(實務包含限制出境)之處分。這是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能順利達成,所採取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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